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定边拓日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定边拓日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融资总额2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并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对定边拓日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来的经营投资也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对融资租赁的相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涉及设备迁移、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会影响定边拓日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及业务的正常开展。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定边拓日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对其提供担保。
二、关于为陕西拓日(定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陕西拓日(定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总额5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并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对陕西拓日(定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的经营投资也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对融资租赁的相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涉及设备迁移、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会影响陕西拓日(定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及业务的正常开展。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陕西拓日(定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对其提供担保。
三、关于为澄城县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澄城县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总额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并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对澄城县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来的经营投资也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对融资租赁的相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涉及设备迁移、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会影响澄城县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生产及业务的正常开展。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澄城县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对其提供担保。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对比核查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符合现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现有融资结构,合理控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公司审议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相关审计资质,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决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正春 | 李青原 | 王礼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