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先导智能股票代码:3004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股权变动性质:增加,认购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签署日期:2020年9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先导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需获得先导智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6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先导智能
上市公司、先导智能 | 指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宁德时代、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先导智能向特定对象宁德时代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 |
本次权益变动、持股变动 | 指 | 宁德时代认购先导智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先导智能与宁德时代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名称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
注册资本 | 2,329,474,028元 |
法定代表人 | 周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0587527783P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12月16日 |
经营范围 | 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11年1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
截至2020年6月30日,宁德时代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报告期末持股数量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庭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5.89% | 571,480,527 |
黄世霖 | 境内自然人 | 11.82% | 260,900,727 |
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7.29% | 160,889,557 |
李平 | 境内自然人 | 5.07% | 111,950,154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4.23% | 93,414,187 |
深圳市招银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75% | 60,710,915 |
湖北长江招银动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55% | 56,355,202 |
西藏鸿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43% | 53,625,190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瑞荣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63% | 35,984,000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瑞荣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28% | 28,198,529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职务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曾毓群 | 男 | 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 | 董事长 | 中国 | 是 |
李平 | 男 | 中国国籍(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 | 副董事长 | 中国 | 是 |
黄世霖 | 男 | 中国国籍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中国 | 否 |
潘健 | 男 | 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 | 副董事长 | 中国 | 是 |
周佳 | 男 | 美国国籍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是 |
王红波 | 男 | 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 | 董事 | 中国 | 是 |
薛祖云 | 男 | 中国国籍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否 |
洪波 | 男 | 中国国籍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否 |
蔡秀玲 | 女 | 中国国籍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否 |
谭立斌 | 男 | 中国国籍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否 |
吴凯 | 男 | 中国国籍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否 |
蒋理 | 男 | 中国国籍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否 |
郑舒 | 男 | 中国国籍 | 财务总监 | 中国 | 否 |
最近五年内,上述人员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上市地点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North American Nickel Inc | 加拿大 | 加拿大 | 主要从前国际矿产勘探和资源开发 | 20.89% |
Pilbara Minerals Limited | 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 | 主要从事锂矿和钽矿的勘探和开发业务 | 8.24%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宁德时代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获得上市公司权益。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的新股认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先导智能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宁德时代 | - | - | 69,348,127 | 7.29% |
注:发行后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按照宁德时代认购股份数量上限69,348,127股进行测算,最终持股比例需待发行完成后确定。
二、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0年9月14日
(二)认购标的及股份认购款
1、认购标的:甲方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乙方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1.00元。
2、股份认购款:乙方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甲方支付的认购价款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5亿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亿元)。
3、本协议生效后,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审核及/或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决定的方案认购调减后的股份数额。在其他情形下,如果一方后续拟调减乙方的股份认购款金额,应当提前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认购价格
1、双方确认,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9月15日。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36.0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在深交所上市的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认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四)认购股份数量
乙方拟认购的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乙方拟认购的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股份认购款÷认购价格。依据前述方法计算出的认购股份数量为69,348,127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和乙方认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五)认购价款的支付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按照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的约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缴款通知载明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甲方应指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对乙方的股份认购款进行验资并出具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并应尽其合理努力使该等注册会计师尽快地出具验资报告。
3、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股份认购款后,甲方应尽快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提交办理为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的相关资料,以确保乙方成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认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4、在前述股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甲方应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有关手续。
(六)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1、乙方承诺其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于限售期有更加严格的规定的,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3、乙方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甲方对此不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七)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在书面缴款通知载明的股份认购款支付时间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认购款,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股份认购款金额的2%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且有权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签署后,如非因政策变化等合理原因,甲方主动终止本次发行,乙方有权按照其股份认购款金额的2%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并且有权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如:(1)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通过;(2)未获得深交所及/或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审核及/或注册及/或豁免;(3)因非归属于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无法进行;或(4)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不构成乙方的违约,甲方应在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缴纳的股份认购价款(如有)连同期间内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退回
给乙方。
5、本协议签署后, 如因本次发行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同意,则双方均不视为违约,在该等情形下由双方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基础上另行协商解决。
(八)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下述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
①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所有议案;
②深圳交易所审核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③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注册程序。
2、本协议第七至十六条应当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协议约定任一条件确认无法成就,则除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外,本协议其他已生效的条款解除。
3、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需经本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生效。
4、本协议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①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②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③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撤回申请材料;
④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先导智能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先导智能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同意以及履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尚未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后,将按照上述锁定期锁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先导智能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19年,先导智能向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为181,014.42万元;2020年1-6月,先导智能向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为43,696.71万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未来交易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下属公司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拟认购上市公司对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未来暂无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德时代未持有先导智能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拉
周 佳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认购协议》;
4、先导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先导智能证券部。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拉萨欣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周佳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无锡市 |
股票简称 | 先导智能 | 股票代码 | 30045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联系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无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 变动数量:69,348,127 变动后持股数量:69,348,127 变动比例:7.29% 变动后持股比例:7.2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拉
周佳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