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方案、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及附注》、《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
7、公司编制的《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9、公司《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等人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