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在公司公告栏将公司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时限不少于10天。
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等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且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4.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者,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