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星期三)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李京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7名,所持(代表)股份数765,583,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636%。其中,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5,192,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760,511,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3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5,071,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700,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5%;反对2,82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1%;弃权5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9,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4.4821%;反对2,82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4.4163%;弃权5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016%。
2、《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进行资产转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5,251,5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2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弃权6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60,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041%;反对2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1383%;弃权6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2576%。
3、《关于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805,5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53%;反对2,73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17%;弃权69,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86,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5.9612%;反对2,73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52.6946%;弃权69,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3442%。
关联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军、陆勇洲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