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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9月1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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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