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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日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负责久日新材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2020年半年度,招商证券对久日新材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招商证券已与久日新材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0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招商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在久日新材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0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久日新材不存在须按照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0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久日新材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招商证券督导久日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招商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招商证券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久日新材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久日新材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2020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久日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发生该等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0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久日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0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久日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经核查,2020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久日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2020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久日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截至2020年6月,公司已取得发明专利45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以及多项非专利技术。但随着下游产业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产业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的研发和持续创新能力面临着严峻挑战。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未来发展方向、研发创新机制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技术水平无法满足市场要求,则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同时,根据业务发展规划,未来公司将着力在新型光引发剂、特种光固化材料等领域进行研究开发,但由于技术与产品创新具有一定难度、市场需求可能发生变化,以及研发过程及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研发结果不及预期或研发投入超支,对公司发展规划的实现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管理体系和组织结构规模能否适应企业发展的风险

随着公司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公司业务规模及员工人数有了较大增长,经营管理面临的压力日趋增大。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以及公司实施精细化管理策略的要求,未来公司在机制建立、战略规划、组织设计、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水平将面临更大的挑战。虽然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生产经营各方面运转情况良好,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和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管理体系和组织结构将趋于复杂化,现有的管理体系、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将对公司的发展构成一定的制约,公司面临是否能建立适应较大规模企业集团特征的管理体系和团队以确保公司高速、健康发展的风险。

(三)行业风险

1、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风险

光引发剂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竞争者可能会随之出现,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虽然公司不断加大研发力度,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稳定,客户忠诚度和稳定度较高,但随着竞争对手的不断加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公司面临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产品价格下滑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四)宏观环境风险

1、汇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出口占一定比重,未来如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或公司出口金额加大,将可能对公司的汇兑损益产生更大影响,使公司经营面临一定汇率风险。

2、所得税税率及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天津久日2017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常州久日2017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湖南久日2018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均为三年,天津久日、常州久日及湖南久日在有效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未来天津久日、常州久日及湖南久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能通过后续复审,所得税优惠税率相应取消,则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如未来国家调低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将会增加公司的外销成本,对公司出口业务的业绩将会造成一定影响。

(五)其他重大风险

1、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盐酸、甲醇等部分原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1173和184的氯化工艺、369的烷基化工艺、TPO的氧化工艺等属于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以及危险化工工艺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标准化操作规程,配备完备的安全生产设施,设立公司一级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生产基地的安全环保部等常设机构,配置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职人员,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车间、仓库、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但由于可能受到突发环境变化影响,以及化工企业部分生产环节需人工操作,公司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潜在风险。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因管理不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停产整改等监管措施,进而对公司正常生产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环保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主要包括氨氮、苯、氯化氢等。公司日常经营需符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污染物进行防治处理。报告期内,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力量用于环保设施和技术工艺改进,遵照有关环保法规进行环境治理。如果国家在未来进一步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方面,公司需要增加购置环保设备、加大环保技术工艺研发投入或采取其他环保措施,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这将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如公司的环保治理、“三废”排放不能满足监管出台新的或更高的要求,将可能受到罚款、停限产等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2017年下半年以来,受下游需求旺盛,光引发剂制造业及上游原料供应的产能短期内难以明显释放等因素影响,光引发剂产品市场价格上涨明显。随着产品和原料产能的逐步释放、供应的逐渐趋稳,光引发剂产品价格随之下降,公司面临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4、停、限产风险

报告期内,我国的环保政策、安全生产监管对业内企业的要求不断加强。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产品的稳定供应,通过多种有效措施以降低因环保政策、安全生产监管对企业造成的停、限产的影响,主要措施包括:合理布局多个生产基地实现主要产品多基地同时生产(公司现有山东久日、常州久日、湖南久日三个生产基地,正在或计划新建东营久日、内蒙古久日两个生产基地);加大资金和研发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并着力实现生产过程的连续化、自动化和标准化;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上述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减小停、限产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但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因不可抗力、政府监管政策等原因而造成被迫停止生产或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的可能。如发生停、限产情形,将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稳定、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公司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随着行业竞争格局的不断演化,对人才的争夺必将日趋激烈,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发展前景、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待遇和激励机制,可能会造成人才队伍的不稳定,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6、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迅速发展,公司通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及市场开发力度,扩大员工规模,提高员工的薪酬待遇水平,来有效提升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虽然公司采取了适合现阶段公司特点的工资政策,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员工队伍的迅速扩大和员工薪酬待遇水平的上升,如果公司全部人员总成本增幅与营业收入增幅不匹配,将在未来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7、诉讼风险

2017年10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认为供应商意大利Caffaro Industrie S.p.a公司(以下简称“Caffaro”)单方终止协议构成违约,向意大利米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affaro继续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355.10万欧元。2018年2月9日第一次听审后的答辩期内,公司依据诉讼程序最终确定的索赔金额为459.61万欧元;Caffaro则抗辩公司违约在先,主张公司应向其赔偿600.94万欧元。在2018年6月21日的第二次听审中,主审法官询问双方的调解意向,Caffaro提出赔偿公司8万欧元,但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该赔偿金额过低,双方未达成一致。

截至半年报披露日,公司诉意大利Caffaro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由意大利米兰法院组织了五次听审。2019年11月19日,米兰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双方的索赔要求,认定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判定双方自行承担各自的诉讼费用。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2019年12月23日向米兰上诉法院正式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根据公司诉讼代理人意大利CDR&associati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3月12日出具的意见,法院判令公司胜诉的可能性极高。

因新冠疫情影响,米兰上诉法院根据当地政府限制司法活动的规定,将案件第一次听审时间定于2020年11月11日,Caffaro有权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时间内提起针对一审判决的上诉。

截至公司2020年半年报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Caffaro提出上诉的通知。

若Caffaro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反诉,该等或有事项构成因未决诉讼形成的或有负债,具体原因如前所述,鉴于其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极低,因此不构成预计负债。假设公司按照Caffaro索赔金额600.94万欧元进行全额赔偿,

以2020年8月27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欧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8.1498计算,公司赔偿金额约4,897.5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的16.47%,占截至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4%,占2019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4.53%。合同签署前,公司主要通过自产方式满足对合同所采购原材料的需求,自Caffaro的采购仅作为补充;合同终止对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风险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在2020年2月和3月上旬工厂大都处于停产状态,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已完全恢复。公司生产制造、市场销售等工作暂时晚于预定计划,预计本次疫情会对公司国内外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如果疫情继续蔓延,未来可能会造成下游需求降低等不利因素。尤其是国外疫情持续严重,公司出口业务将会受到较大影响。目前公司已经积极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0年上半年,久日新材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0年上半年2019年上半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482,639,508.26788,922,755.56-38.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189,799.35181,234,063.40-58.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4,219,314.15179,778,683.92-69.8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5,338,608.7642,833,423.23122.58
主要会计数据2020.06.302019.12.31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634,918,080.382,667,259,789.70-1.21
总资产2,962,100,062.222,973,634,427.79-0.39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0年上半年2019年上半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82.21-69.2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682.21-69.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92.19-77.6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7820.90减少18.12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020.74减少18.74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594.36

减少0.77 个百分点

1、营业收入同比减少38.82%,主要原因:光引发剂产品供应增加,加之受新冠疫情影响市场需求减弱,导致光引发剂价格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回落,从而在与去年同期销量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导致营业收入减少。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减少58.51%,主要原因:受因于营业收入的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应减少。

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减少69.84%,主要原因:受因于营业收入的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应减少。

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122.58%,主要原因:收入减少,支付各项税费减少,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减少。

5、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同比减少69.23%,主要原因:受因于营业收入的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应减少。

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减少77.63%,主要原因:受因于营业收入的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应减少。

综上,2020年上半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动具有合理性。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是全国产量最大、品种最全的光引发剂生产供应商,光引发剂业务市场占有率约30%,在光固化剂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公司在产品品类、研发与技术服务能力、稳定供货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首先,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已具备184、TPO、1173、907、369、DETX、ITX

等十余种光引发剂的规模化生产能力,较之竞争对手,公司产品线更为齐全,拥有为下游优质客户提供一站式原料供应的能力。

其次,公司研发能力突出,在产品、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均具有较强竞争优势。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专利52项,其中发明专利45项、实用新型7项,并积累了大量非专利技术。公司主持2项、参与7项行业标准的编制(光引发剂行业共11项),承担多项重大科研项目。在原有针对光引发剂产品及生产工艺研发的基础之上,公司还积极探索对多种型号光引发剂的混合复配使用,以及光引发剂与单体、树脂结合使用的研究开发,使公司针对下游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第三,公司通过布局合理的现代化生产基地,实现主要光引发剂品种有两个工厂同时生产,从而保障对下游客户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020年上半年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久日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久日新材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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