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标的:公司33,057,742股股份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确定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区法院”)(2020)黑0103民初5264号《传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大高新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1日,工大高新与彭海帆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6年1月11日,工大高新与工大高总、彭海帆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工大高总及彭海帆作为乙方)承诺,汉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相应数额;如汉柏科技实际净利润
数在补偿期间内未达到预测净利润数的,工大高总应就未达到预测净利润部分的8%对工大高新进行股份补偿;工大高新将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回购相应数量的股份。
经查,汉柏科技虽然完成了2016年度及2017年度业绩承诺,但汉柏科技并未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依据上述协议,经测算,公司需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工大高总回购其重大资产重组时认购的原告33,057,742股的股份。公司就工大高总股份补偿事宜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
3、起诉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依《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履行原告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被告回购其重大资产重组时认购的原告33,057,742股的股份;
(2)判令被告依法协助原告将按约定以总价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被告回购其重大资产重组时认购的原告33,057,742股的股份由被告名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
(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程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将于2020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