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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4

一、关于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二、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

采取的措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五、关于同意公司与国调基金签署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同意公司与国调基金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原发行对象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原股份认购协议(含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是出于再融资政策法规变化等客观

原因,本次终止事项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同意公司与国调基金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

六、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实际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因此,同意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2020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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