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11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0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号厂房2楼会议室3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2人,代表股份104,427,000股,占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6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0,01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8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4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7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3人,代表股份4,42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4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7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珠海鼎泰芯源晶体有限公司12.8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1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2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0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1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791%。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王兆春先生、付林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方,且王兆春先生是公司股东珠海横琴博航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航”)、珠海横琴博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展”)、珠海横琴博望投资
由于四舍五入,造成加总后小数点第四位有差异。
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成君先生与王兆春先生、付林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因此,王兆春先生、博航、博展、博望、付林先生、成君先生皆回避表决。前述六名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分别为32,400,000股、4,000,000股、3,000,000股、3,000,000股、24,300,000股、16,200,00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