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此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下属公司为皇氏集团遵义乳业有限公司设备采购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为皇氏集团遵义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乳业”)向供应商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采购设备提供担保,有利于遵义乳业项目建设稳定开展,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华南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蒙丽珍 许春明
梁戈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