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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2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机审[2020]1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以及各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包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设立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工程项目办事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本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以及各境外机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风控管理、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

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 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董事长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设总审计师,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设立的企业在10个以上(包括全资、控股和有控制权的企业)。

其他子公司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工程、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七条 审计部设置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注册资格。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请求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聘任,以及相关的后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细则等,参与研究制定企业有关规章制度。

(二)对本部及下属分(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和执行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和公司制度规定、重要决策和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并至少每年

向审计委员会及主管领导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子)公司重要投资项目、重大财务收支、重要经营活动情况以及股权转让、清算注销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公司本部、下属分(子)公司的项目概(预)算、决算及项目中期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独立验证。

(九)对公司境外机构开展审计,主要包括境外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及主管领导提交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十一)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一次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三)对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四)做好迎审工作和整改落实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审计监督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国机集团等外部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检查时,由审计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共同做好迎审及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十五)做好国机集团派驻监事会、公司党委巡察、公司纪检、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控监督等事项的配合协调工作。

(十六)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财务收支、财务预算决算、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第十六条 审计部有权参与公司制度修订、财务管理、经营决策、工程建设、重大合同以及对外投资等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及时予以制止。

(六)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企业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八条 审计部有权向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授予审计部的其它权限。

第五章 审计工作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将有关资料送到审计部指定地点的审计。

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审计。

委托或合作审计:审计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借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参与企业内部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计划。审计部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国机集团的相关要求、企业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及各部门意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规定报请审计委员会及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通知。审计实施前,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对象,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除外。

(三)审计方案。审计部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配备适当数量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关注重点、审计人员分工、审计工作进度等事项。

审计部在审前调查时,可向企业人事、财务、纪检、投资等有关部门征询需要关注的事项,有关部门也可以主动向审计部沟通需要关注的事项,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纳入审计方案。

(四)审计实施。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充分收集审计证据,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建议。

(五)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人要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于具体要求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六)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对象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审计意见可以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另发。

(七)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建议积极整改,并在3个

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给审计部。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要在后续的审计项目中进行检查,或者安排专项检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八)整理归档。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要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通知、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整改情况等,要及时立卷归档,按规定管理。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须向国机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设立审计中心,由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推荐的审计、财务、风控、工程、企管、法律等专业骨干组成,专职审计人员全部纳入审计中心。

第二十四条 下属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审计人员的任免,需事前征求审计部意见,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前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下属子公司需向审计部报送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年底前上报年度审计工作总结,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上报;年底上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须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事业部、职能部门对相

应监管业务领域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以及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巡察、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谎报经济运行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建议,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未采取措施规避风险的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追究其工作责任,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的

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其它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部门或人员对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中工审字[2019]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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