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187,584,762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尚有股份2,563,415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85,021,347股。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0年8月27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14:3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32楼大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20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8,020,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509%;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20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5,789,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52%。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5,734,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1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9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2,285,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96%。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胡宏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013,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782,9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二) 审议《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58,008,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778,0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钟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