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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股份: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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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

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

1-1-2

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0年8月20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20211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风神股份”或“公司”)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等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1-3

目 录

问题一、 ...... 4

问题二、 ...... 23

问题三、 ...... 34

问题四、 ...... 40

问题五、 ...... 45

问题六、 ...... 49

问题七、 ...... 59

问题八、 ...... 66

问题九、 ...... 74

问题十、 ......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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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1、申请人2020年1季度经营业绩大幅下降,2020年1季度毛利率大幅下滑。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逐年下滑而净利润逐年大幅提升。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2020年1季度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预计2020年经营业绩是否持续恶化,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2020年1季度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3)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逐年下滑而净利润逐年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4)申请人外销业务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销业务收入逐期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外销业务与内销业务在毛利率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有,请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2020年1季度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预计2020年经营业绩是否持续恶化,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2020年1季度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1、2020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一季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106,583.8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3,985.68万元,同比下降24.18%;净利润为2,038.2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806.64万元,同比下降76.06%。

2020年一季度发行人主要经营数据与上年相比主要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一季度2019年一季度同比变动2019年度年化对比
营业收入106,583.87140,569.55-24%591,419.87-28%
营业成本90,022.12113,641.94-21%465,550.16-23%
销售费用3,110.407,175.89-57%36,570.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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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0年一季度2019年一季度同比变动2019年度年化对比
管理费用4,469.044,042.0511%20,208.71-12%
研发费用4,388.48-1,602.88-22,740.43-23%
财务费用1,467.813,211.89-54%9,238.47-36%
营业利润2,668.9210,907.56-76%25,114.69-57%
利润总额2,746.8810,962.41-75%25,291.58-57%
净利润2,038.208,844.84-77%20,622.35-60%

如上表所示,与2019年同期及2019年全年相比,造成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下滑及研发费用变动。

(1)营业收入下滑

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经营业绩下滑主要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游企业复工延缓,部分客户出现停产减产情况,国内销售订单和出口订单延后或减少导致产品销量有所下滑,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约24%,进而导致相应经营利润下降。

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条

项目2020年一季度2019年一季度同比变动
生产量100122-18.03%
销售量102131-22.14%
主营业务收入104,860.21137,203.40-23.57%
按地区分类:
国外业务收入40,270.9643,772.78-8.00%
国内业务收入64,589.2593,430.62-30.87%
按销售渠道分类:
配套市场48,026.0058,568.29-18.00%
替换市场16,563.2534,862.32-52.49%
出口市场40,270.9643,772.78-8.00%

受疫情影响,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产品产量、销量出现同比下滑,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滑。从销售区域来看,一季度受国内疫情停工停产影响较大,国内业务收入大幅下滑30.87%;国外疫情自3月开始大规模蔓延,出口业务自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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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受到影响,同比下降8.00%。从销售渠道来看,发行人配套市场主要客户为东风商用车、徐工、龙工等知名整车制造厂商,一季度均出现一定程度的停产减产,导致发行人配套市场收入规模同比下降18.00%;发行人替换市场主要以经销商模式运营受疫情影响较大,且一季度物流运输、工程机械等下游市场复工延缓,需求大幅下降,导致替换市场同比下滑52.49%。

(2)研发费用变动

2019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及技术协助协议之第一修正案>及<技术协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19年1月29日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2月,公司与Pirelli Tyre S.p.A正式签署了《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及技术协助协议之第一修正案》。根据2018年的实际经营结果计算,原合同项下2018年技术使用费为1,500万欧元,修改后的新合同项下2018年技术使用费为600万欧元。该事项属于2018年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相关差额应调整至2019年财务报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比性原则,2019年公司将上述差额900万欧元冲减当期研发费用,导致2019年一季度公司研发费用财务报表列报发生额为-1,602.88万元,属于非经营性偶发事项影响,因此导致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较2019年同期净利润下滑较大。

2、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C)”中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同一行业大类代码下的所有上市公司为84家,主营产品涉及塑料制品、医用橡胶制品、家用轻工橡胶制品等多种品类,经营模式差异较大,因此,通过对行业内上市公司具体的产品和经营范围进行梳理,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选取了申万行业分类“化工-橡胶-轮胎行业”的全部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2019年及2020年一季度,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利润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证券简称营业收入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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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季度2019年一季度变动 金额变动 比例2020年一季度2019年一季度变动金额变动 比例
玲珑轮胎35.8240.35-4.53-11%3.722.850.8731%
赛轮轮胎32.3633.68-1.32-4%2.691.840.8546%
三角轮胎18.1118.83-0.72-4%1.591.520.085%
S佳通5.038.19-3.16-39%0.240.40-0.15-39%
贵州轮胎12.4616.13-3.66-23%0.350.36-0.01-2%
青岛双星7.9811.14-3.16-28%-0.670.12-0.79-665%
通用股份5.649.34-3.70-40%0.110.33-0.22-66%
平均数16.7719.66-2.89-21%1.151.060.09-99%
风神股份10.6614.06-3.40-24%0.200.88-0.68-77%

2020年一季度,轮胎行业主要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整体呈下滑趋势,下滑幅度略有差异,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减不一,主要与各公司产品结构及海外经营布局等因素有关。

根据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各公司主营产品及海外布局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简称主营产品海外布局
玲珑轮胎
目前在泰国建有工厂,塞尔维亚基地已奠基,国际化布局领先
赛轮轮胎涵盖半钢胎、全钢胎、非公路轮胎及翻新轮胎,主要以经销模式销售越南建有生产基地
三角轮胎涵盖商用车胎、乘用车胎、斜交工程胎、子午工程胎和子午工程巨胎5大类,其中以商用及乘用胎为主美国基地仍在建设中
S佳通涵盖半钢胎和全钢胎,目前公司的产品范围包含乘用车、运动型多功能车以及载重车子午轮胎等未建有海外基地
贵州轮胎主要产品有“前进”“大力士”等品牌卡客车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农业机械轮胎、工业车辆轮胎和特种轮胎,以卡车胎、工程胎为主海外越南生产基地仍在建设中
青岛双星主要生产销售载重全钢子午胎系列和乘用半钢子午胎拟于阿尔及利亚建设首个海外基地
通用股份以全钢子午胎和斜交胎为主,全钢子午胎主要面向商用(运输)、工程类客户,是中国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替换市场的主要企业之一首个海外泰国生产基地于2019年12月28日首胎下线,尚未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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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主营产品海外布局
风神股份主要生产卡客车轮胎、工程机械轮胎等多种轮胎(以卡车胎、工程胎为主),是徐工、龙工等国内工程机械车辆生产巨头的战略供应商、是VOLVO等全球建筑设备企业的配套产品供应商未建有海外基地

(1)产品结构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化工乘用胎和工业胎差异化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发行人是国内唯一专业致力于工业用轮胎产品研发和制造的上市公司,在工业用轮胎领域有着丰富的运营经验,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在乘用胎和工业胎产品的生产销售上也各有侧重,其中,玲珑轮胎、赛轮轮胎、三角轮胎、S佳通以乘用胎为主,贵州轮胎、青岛双星、通用股份工业胎业务占比在业内较高,与发行人类似。疫情期间,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物流运输等工业行业复工延缓,停产减产明显,导致以工业胎为主的上市公司在配套市场、替换市场的销售均受到影响;而乘用胎受益于疫情期间鼓励私家车出行、减少或避免使用公共交通等防疫举措影响,经营业绩明显高于工业胎上市公司。

(2)海外布局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轮胎行业先后受到美国、巴西等多个国家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遭受美国“双反”裁定后高额惩罚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负面影响,发行人出口业务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而在全球贸易摩擦的背景下,有国际化布局的上市公司则能更好的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灵活产能调配以保证海外市场的产品销售。

综合考虑轮胎行业上市公司产品结构及海外布局差异,剔除发行人2019年研发费用冲减的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预计2020年经营业绩不会持续恶化,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第二季度,随着国内疫情管控取得阶段性成效,4月份之后轮胎行业下游主机厂开足马力抢拉生产,下游整车市场呈现出了旺盛的发展势头。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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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20年8月29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二季度经营业绩已经取得了大幅改善。剔除2019年度研发费用调整冲减的因素,2020年上半年发行人净利润水平与去年同期基本一致。

发行人2020年二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 半年度2019年 半年度同比变动2020年 第二季度2020年 第一季度环比变动
营业收入266,427.25300,283.18-11.27%159,843.37106,583.8749.97%
营业成本221,563.79236,275.32-6.23%131,541.6790,022.1246.12%
营业毛利44,863.4664,007.86-29.91%28,301.7016,561.7570.89%
毛利率16.84%21.32%-4.48%17.71%15.54%2.17%
净利润8,828.8414,453.59-38.92%6,790.652,038.20233.17%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2020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较一季度环比增幅为49.97%,营业毛利环比增幅为70.89%,毛利率提升2.17个百分点,净利润环比增幅为

233.17%,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改善。

虽然4月底以欧美国家为主的全球新冠疫情愈演愈烈,外销市场受到重大影响。但是在严峻的外部环境下,发行人也在积极调整市场、客户和产品结构,加大高端产品生产和销售占比,加快淘汰低端产品,同时加强自身成本费用管控,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职能,以保证2020年度经营业绩。

综合来看,发行人二季度经营业绩已取得明显改善,预计2020年整体业绩不会出现重大恶化,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2020年1季度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一)2020年一季度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0年一季度2019年一季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毛利率15.54%19.16%21.28%18.14%9.28%

2020年一季度发行人毛利率为15.54%,与2019年一季度19.16%相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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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个百分点,与2019年全年相比下降5.74个百分点,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并于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公司与客户订立的销售合同,公司通常需要负责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并承担运输等相关费用。在此种情况下,由于运输等服务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公司于2020年1月1日之前将其计入销售费用;2020年1月1日起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成本。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影响金额约3,600万元,降低公司2020年一季度毛利率约3.4个百分点,但对公司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无重大影响。不考虑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毛利率与去年同期基本保持一致。

2、受疫情影响,发行人销售结构变化所致

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外,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毛利率与2019年同期基本一致,较2019年全年下降2.34个百分点。

2020年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下滑,不同市场销售收入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第一题第一问。因不同受众市场销售产品不同,毛利率水平存在差异,销售结构的变化将导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出现变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0年一季度销售收入占比
毛利率2020年一季度2019年度销售收入占比变动
配套市场9.00%45.80%40.1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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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0年一季度销售收入占比
毛利率2020年一季度2019年度销售收入占比变动
替换市场16.12%15.80%22.75%-6.95%
出口市场22.56%38.40%37.08%1.32%
合计15.33%100.00%100.00%-

如上表所示,从下游销售渠道来看,发行人出口市场毛利率水平最高,其次为替换市场,配套市场毛利率水平较低。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毛利率较高的替换市场销售收入同比出现大幅下滑,占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仅为

15.80%,收入贡献较多的为毛利率水平偏低的配套市场,因而导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有所下降。随着国内疫情逐渐得到有效控制,公司销售结构逐渐改善,替换市场收入占比逐渐回升,发行人第二季度毛利率水平已上升至17.71%。

(二)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2020年一季度,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如下表所示:

证券简称2020年一季度2019年一季度
玲珑轮胎26.87%24.23%
赛轮轮胎24.88%17.39%
三角轮胎22.28%21.14%
S佳通19.03%18.28%
贵州轮胎19.03%17.72%
青岛双星12.18%13.42%
通用股份13.97%16.52%
平均数19.75%18.39%
风神股份15.54%19.16%

2020年一季度,轮胎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动情况涨跌不一,主要与各公司产品结构及海外经营布局等因素有关。各公司产品结构及海外布局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回复第一题第一问。

1、产品结构对毛利率的影响

乘用胎多为半钢子午胎,由于生产工艺和产品特性原因,其毛利率普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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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全钢子午胎及斜交胎,因此乘用胎销售占比较高的上市公司毛利率绝对水平一般较高。

同时,乘用胎受益于疫情期间鼓励私家车出行、减少或避免使用公共交通等防疫举措影响,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表现良好,部分产品售价亦出现提升,导致相关上市公司毛利率水平有所上升。根据赛轮轮胎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公司轮胎产品的价格同比增长4.10%。

2、海外布局对毛利率的影响

因产品结构差异,海外市场轮胎需求偏中高端产品,因此出口产品的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在全球贸易摩擦的背景下,有国际化布局的上市公司能更好的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灵活产能调配以保证海外市场的产品销售,从而实现较高的综合毛利水平。

发行人目前暂未建有海外生产基地,在海外布局方面存在一定的劣势,故而综合毛利率水平受到一定影响。发行人已积极通过海外市场调整减少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持续论证在海外进行产能布局的可行性,以规避贸易壁垒,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提升综合盈利能力。

结合产品结构及海外布局情况,贵州轮胎、青岛双星、通用股份与发行人较为类似,上述公司2020年一季度平均毛利率水平为15.06%,与发行人同期毛利率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毛利率水平及变动情况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逐年下滑而净利润逐年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最近三年,发行人收入利润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同比变动 (2019 VS 2018)同比变动 (2018 VS 2017)
营业收入591,419.87621,863.95730,361.42-4.90%-14.86%
营业成本465,550.16509,061.67662,558.34-8.55%-23.17%
营业毛利125,869.71112,802.2867,803.0811.58%6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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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同比变动 (2019 VS 2018)同比变动 (2018 VS 2017)
期间费用88,758.3097,282.25104,873.62-8.76%-7.24%
营业利润25,114.693,972.72-48,694.17532.18%-
利润总额25,291.586,025.77-49,292.96319.72%-
净利润20,622.351,827.09-47,499.321,028.70%-

如上表所示,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整体呈下降趋势,但营业成本降幅更大,期间费用整体亦呈下降趋势,导致净利润逐年大幅提升。

(一)2018年较2017年收入下滑、净利润提升的原因

2017年、2018年,发行人主要收入利润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621,863.95730,361.42-108,497.47-14.86%
营业成本509,061.67662,558.34-153,496.67-23.17%
营业毛利112,802.2867,803.0844,999.2066.37%
期间费用97,282.25104,873.62-7,591.37-7.24%
营业利润3,972.72-48,694.1752,666.89-
净利润1,827.09-47,499.3249,326.41-

如上表所示,2017年、2018年,发行人净利润金额分别为-47,499.32万元、1,827.09万元,同比增加49,326.41万元。其中,发行人营业毛利金额同比增加44,999.20万元,发行人净利润增加主要来源于营业毛利的变动。

1、营业收入变动

2017年、2018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730,361.42万元、621,863.95万元,同比下降108,497.47万元。发行人按销售区域分类的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2017年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国外业务250,481.44325,717.96-75,236.52-23.10%
国内业务356,498.21386,365.10-29,866.89-7.73%
主营业务收入小计606,979.65712,083.07-105,103.42-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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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18年2017年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其他14,884.3018,278.35-3,394.05-18.57%
合计621,863.95730,361.42-108,497.47-14.86%

2018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4.86%,其中国外业务收入下降23.10%,国内业务收入下降7.73%。

发行人国外业务收入下降主要系受出口市场频繁受到中美贸易战以及欧盟等区域贸易保护政策、反倾销反补贴等多种国际贸易摩擦因素影响导致销量减少,外销收入相应有所下降。

发行人国内业务收入下降主要系公司管理层主动调整品牌和产品发展战略,建立以成为中国轮胎“质”的领导者和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专业公司的战略定位,结合倍耐力技术落地契机,对旗下品牌进行了深度整合,推出了一系列高端产品和品牌,淘汰低端产品,产品结构得到优化。

最近三年,发行人产品结构及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19年2018年2017年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中高端产品66.16%24.70%59.31%23.00%37.68%24.40%
低端产品33.84%7.60%40.69%9.05%62.32%0.80%

2、营业成本变动

2017年、2018年,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662,558.34万元、509,061.67万元,同比下降153,496.67万元,降幅为23.17%,主要系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所致。

轮胎原材料占产品总成本的比重在70%~80%左右,其中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占原材料成本的比重在45%左右。由于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价格有一定联动性,因此天然橡胶对轮胎成本影响在各类原材料中较为突出。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近月(RU00.SHF)收盘价(2017-2020年6月)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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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

如上图所示,2017年初天然橡胶的价格处于高位,2017年下半年起价格相对趋于稳定,发行人采购成本相应下降。同时,发行人亦深化了与PTG采购部门的业务协同,加强了原材料价格趋势预测和协同采购合作,很好的控制了原材料采购成本,最近三年的采购价格基本与市场趋势相符。2017年、2018年,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指数变动如下表所示:

种类2018年2017年变动比例
天然橡胶93119-21.85%
合成橡胶111130-14.62%

注:假设2016年为基期,采购价值指数为100。

综上所述,相较2017年度,发行人2018年收入受国际贸易摩擦及产品结构优化影响下降108,497.47万元,成本受原材料采购价格降低影响下降153,496.67万元,营业毛利同比增加44,999.20万元,从而导致净利润同比增加49,326.41万元。

(二)2019年较2018年收入下滑、净利润提升的原因

2018年、2019年,发行人主要收入利润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591,419.87621,863.95-30,444.0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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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营业成本465,550.16509,061.67-43,511.51-8.55%
营业毛利125,869.71112,802.2813,067.4311.58%
期间费用88,758.3097,282.25-8,523.95-8.76%
营业利润25,114.693,972.7221,141.97532.18%
净利润20,622.351,827.0918,795.261028.70%

如上表所示,2018年、2019年,发行人净利润金额分别为1,827.09万元、20,622.35万元,同比增加18,795.26万元。其中,发行人营业毛利金额同比增加13,067.43万元,期间费用减少8,523.95万元,发行人净利润增加主要来源于营业毛利的增加及期间费用的减少。

1、营业收入变动

2018年、2019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621,863.95万元、591,419.87万元,同比下降30,444.08万元。发行人按销售区域分类的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2018年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国外业务216,158.85250,481.44-34,322.59-13.70%
国内业务366,758.98356,498.2110,260.772.88%
主营业务收入小计582,917.82606,979.65-24,061.83-3.96%
其他业务收入8,502.0514,884.30-6,382.25-42.88%
合计591,419.87621,863.95-30,444.08-4.90%

2019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90%,其中国外业务收入下降13.70%,国内业务收入上升2.88%。

发行人国外业务收入下降主要系出口市场受到的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影响所致,但较2018年收入下降趋势放缓,主要为发行人根据下游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目标市场,积极开拓非欧美市场以减少贸易摩擦影响。

发行人国内业务收入2019年同比上升,其中配套市场不断开拓优质客户,持续增加客户粘性和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同比上升10.93%;替换市场销售收入同比下降8.81%,主要系发行人主动淘汰低端产品及不盈利产品所致。

2018年、2019年,国内市场按销售渠道划分的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1-1-17

单位:万元

销售渠道2019年2018年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配套市场234,164.95211,092.3423,072.6110.93%
替换市场132,594.03145,405.87-12,811.84-8.81%

2、营业成本变动

2018年、2019年,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509,061.67万元、465,550.16万元,同比下降43,511.51万元,降幅为8.55%,主要系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公司产品轻量化策略推广及出口退税影响所致。

2018年、2019年,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指数变动如下表所示:

种类2019年2018年变动比例
天然橡胶95932.15%
合成橡胶102111-8.11%

注:假设2016年为基期,采购价值指数为100。

近年来,随着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车辆节能环保以及安全性法规的陆续出台,商用卡客车轮胎将会在以往要求轮胎承载性能、里程性能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轮胎的轻量化、节油、安全、舒适性的要求,使用更少的材料与制造能耗得到更好性能的绿色轮胎产品是未来技术研究的重点领域。2019年,受益于原材料采购价格以及公司产品轻量化策略影响,发行人原材料成本同比下降27,057.59万元,降幅7.35%。发行人进一步精于主业,优化生产经营,减少不必要的其他业务服务亦导致其他业务成本同比下降11,480.05万元。

2018年、2019年,发行人营业成本按性质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2018年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原材料341,209.67368,267.26-27,057.59-7.35%
人工费用27,724.4428,552.63-828.19-2.90%
制造费用90,945.0395,090.72-4,145.69-4.36%
主营业务成本459,879.15491,910.61-32,031.46-6.51%
其他业务成本5,671.0117,151.06-11,480.05-66.93%
营业成本465,550.16509,061.67-43,511.5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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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出口退税率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相关税率调整有助于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出口退税的调整亦减少了公司的销售成本,对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发挥了一定作用。

3、期间费用变动

2018年、2019年,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分别为97,282.25万元、88,758.30万元,同比下降8,523.95万元。其中,因公司与Pirelli Tyre S.p.A正式签署了《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及技术协助协议之第一修正案》,就专利技术许可费用进行调整所致,研发费用同比下降6,909.75万元,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第一题第一问。

同时,近年来公司持续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不断提升管理效率和运营效益,管理费用亦有所下降。

因此,相较2019年度,发行人2018年收入受国际贸易摩擦及产品结构优化影响下降30,444.08万元,成本受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公司产品轻量化策略推广及出口退税影响下降43,511.51万元,研发费用受益于与Pirelli Tyre S.p.A的专利技术许可费用调整下降6,909.75万元,净利润同比上升18,795.26万元。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逐年下滑而净利润逐年大幅提升主要系:受国际贸易摩擦及管理层主动优化产品结构导致销售收入逐期减少,但受益于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高毛利产品占比提升、生产工艺提升等因素影响,发行人成本费用亦降幅明显,从而导致净利润逐年大幅提升,具有合理性。

四、申请人外销业务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销业务收入逐期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外销业务与内销业务在毛利率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有,请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申请人外销业务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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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并于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2017年-2019年,在原会计准则下发行人外销业务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1、收入确认一般原则:

(1)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收入确认具体原则:

(1)货物运抵港口并办妥报关手续;

(2)产品销售收入货款金额已确定,款项已收讫,或预计可以收回;

(3)销售产品的单位成本能够合理计算。

2020年初,公司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要求,对各销售业务进行评估后认为,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对公司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现行有效的会计处理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处理已经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核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004号《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外销业务收入逐期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区域划分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3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比重金额比重金额比重金额比重

1-1-20

项目2020年1-3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比重金额比重金额比重金额比重
国内业务64,589.2561.60%366,758.9862.92%356,498.2158.73%386,365.1054.26%
国外业务40,270.9638.40%216,158.8537.08%250,481.4441.27%325,717.9645.74%
合计104,860.21100.00%582,917.82100.00%606,979.65100.00%712,083.06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业务呈下滑趋势,主要系出口市场频繁受到中美贸易战以及欧盟等区域贸易保护政策、反倾销反补贴等多种国际贸易摩擦因素影响导致销量减少,外销收入相应有所下降。近年来,在我国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显著提高、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对外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过程中,外部局势发生明显的变化。国际竞争环境日益复杂,贸易摩擦日益增多,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也与日俱增,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先后对在中国生产的卡客车轮胎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限制我国轮胎的出口,对国内轮胎企业出口业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目前许多国内轮胎企业通过紧抓国家“一带一路”政策机遇,在海外进行产能布局,规避贸易壁垒,发行人也在积极探索海外投资布局,以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同时公司亦在及时调整目标市场,积极开拓非欧美市场,尽量减少国际贸易壁垒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外销业务与内销业务在毛利率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有,请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业务与内销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0年一季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外销业务22.56%25.05%22.63%13.89%
内销业务10.83%19.26%17.39%9.43%

发行人外销业务毛利率高于内销业务,主要原因如下:

1、国内外市场品牌定位差异

全球轮胎市场按照本身成熟度和相关行业(如物流运输业等)的发展阶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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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为高端、中端和低端市场。高端市场如欧洲、北美等发达地区的轮胎市场,中国市场由于起步较晚,尚未达到高端市场水平。高端市场的特征在于对产品品牌影响力、产品品质、附加服务等更为重视,反映为产品销售价格相对较高,而低端市场则倾向于价格低廉,对于品牌、品质、服务等要求相对较低,反映为产品销售价格相对较低。公司自1998年开始,有清晰的国际化市场战略,致力于海外的自主营销积累,注重产品品质提升和品牌运营投资(注重如Volvo帆船赛、NBA等国际赛事的营销投资),经过30余年的发展,在欧洲、北美等成熟市场定位T2(第二梯次),具有良好的用户口碑和稳定的客户群体。而国内目前的市场定位以T2(第二梯次)、T3(第三梯次)为主,兼有部分T4(第四梯次)产品,主要客户为对性价比要求更高的国内主机厂和市场上对价格更敏感的替换渠道及终端客户。

2、国内外市场竞争状况差异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轮胎生产技术的提高、轮胎企业巨头产业转移和世界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轮胎生产国。但是,整体来看,我国轮胎行业仍旧大而不强,特别是国内市场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不足的低端落后轮胎产能过剩、低质低价竞争激烈等情况普遍存在,市场供大于求,加剧了市场价格竞争,相关企业不断通过增加产能降低成本,进入恶性循环;而海外产能相对较少,市场需求满足程度欠饱和,对于产品性能和影响力俱佳的品牌,具有较大的潜在市场机会。综上,发行人外销业务毛利率高于内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2017-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20年一季度报告及财务报表、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取得并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产量、销量、分口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等主要经营数据;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成本、费用明细表等相关资料;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并审阅了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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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了解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及毛利率的差异;检查外销业务销售合同、收入确认相关凭证,比对收入确认依据,评价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2020年1季度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主要系受疫情影响,下游企业复工延缓导致发行人销售收入下滑及2019年同期存在研发费用冲减的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所致,具有合理性;考虑各公司产品结构及海外布局特点,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变动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2020年二季度业绩已取得明显改善,预计2020年经营业绩不会持续恶化,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2020年1季度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主要系当期会计政策变更及受疫情影响客户结构较上年同期发生变化,低毛利水平的配套客户占比较高所致,具有合理性,考虑各公司产品结构及海外布局特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3、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逐年下滑而净利润逐年大幅提升的原因主要为:受国际贸易摩擦及管理层主动产品结构优化影响导致销售收入逐期减少,但受益于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高毛利产品占比提升、生产工艺提升等因素影响成本费用亦降幅明显,从而导致净利润逐年大幅提升,具有合理性。

4、申请人外销业务收入确认的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销业务收入逐期减少主要系受到中美贸易战以及欧盟等区域贸易保护政策、反倾销反补贴等多种国际贸易摩擦因素影响导致销量下滑,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外销业务毛利率高于内销业务毛利率,主要系国内外市场品牌定位及竞争状况差异导致,具有合理性。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内外部环境、业务模式变化情况以及2020年1季度毛利率大幅下滑和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同时,获取同行业信息以了解行业整体情况;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2020年执行新收入准则情况,评估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方法及时点是否持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政策的要求;获取公司编制的2020年1季度、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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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并向公司管理层了解疫情以来公司的复工复产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评价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上述情况说明中2017年至2019年与风神股份相关的所载资料与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以及所了解的信息进行核对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上述情况说明中2017年至2019年度与风神股份相关的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所了解的信息基本一致,同时,结合上述涉及2020年1季度数据的核查程序情况,就申报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

1、2020年1季度经营业绩大幅下降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基本一致,疫情以来,公司积极应对,经营情况逐步好转,预计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2020年1季度毛利率大幅下滑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基本一致;

3、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逐年下滑而净利润逐年大幅提升具有合理性;

4、公司外销业务收入确认的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销业务收入逐期减少具有合理性;外销业务毛利率高于内销业务具有合理性。

问题二、

2、申请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较大,2019年4月1日起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比率变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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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3月末/2020年1-3月2019年末/ 2019年度2018年末/ 2018年度2017年末/ 2017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122,309.7084,084.3994,949.8597,563.81
流动资产362,300.71347,610.71323,215.31314,267.85
占流动资产比例33.76%24.19%29.38%31.04%
营业收入106,583.87591,419.87621,863.95730,361.42
占营业收入比例-14.22%15.27%13.36%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7,563.81万元、94,949.85万元、84,084.39万元和122,309.70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1.04%、

29.38%、24.19%和33.76%,为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构成。最近三年,随着发行人积极开展专项清欠活动,加大货款催收,应收账款余额呈逐年下降趋势,2020年一季度应收账款余额规模上升主要系配套客户销量逐步回升,相应货款尚在信用期内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主要系与公司业务规模、客户结构相关。

(一)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符合轮胎制造行业特征

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行业通行的销售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

1、直销销售模式

国内外直销客户主要是卡客车辆、工程机械车辆的主机配套厂等。

主机配套厂对轮胎的需求量大,在行业内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其与供应商的结算方式通常是,主机厂领用轮胎上线之后,根据其实际领用量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双方确认结算量之后,轮胎企业通常会给主机厂一定的信用期。在上述模式下,通常会形成轮胎企业一定幅度的应收账款余额。

2、经销商模式

国内外各区域按照分销网络进行销售。

国内经销商,轮胎企业通常采用给予经销商一定额度的周转金,销售合同一般采取款到发货的方式,该种模式下,通常不会形成较大的应收账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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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销商,根据所处地区的商业惯例、政治风险、客户不同经济及信誉情况等因素,轮胎企业通常会给予经销商一定的信用期,通常会形成一定幅度的应收账款余额。

最近三年,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及占当期流动资产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同行业上市公司季报中未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准备相关数据,因而未列示2020年3月31日对比数据):

单位:亿元

证券简称2019年2018年2017年
应收账款余额占流动资产 比例应收账款 余额占流动资产比例应收账款余额占流动资产比例
玲珑轮胎28.3926.77%30.6125.43%24.0330.15%
赛轮轮胎16.7019.71%15.5322.65%15.6122.60%
三角轮胎7.238.07%9.2611.00%9.079.55%
S佳通9.8950.69%9.1456.72%10.8563.12%
贵州轮胎8.8115.78%9.8818.62%12.4827.53%
青岛双星21.1649.01%13.8729.02%14.2335.43%
通用股份5.6522.48%4.6621.45%2.9413.98%
平均值13.9727.50%13.2826.41%12.7528.91%
风神股份8.4124.19%9.4929.38%9.7631.04%

最近三年,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绝对规模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水平,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流动资产规模的比例与同行业基本相当,2017年、2018年略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随着发行人积极开展专项清欠活动,加大货款催收,应收账款余额呈逐年下降趋势,2019年占流动资产比例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简称2019年末/2019年度2018年末/2018年度2017年末/2017年度
玲珑轮胎6.105.916.82
赛轮轮胎9.979.139.07
三角轮胎10.759.0111.23
S佳通3.243.393.89
贵州轮胎7.866.716.01
青岛双星4.093.083.27
通用股份6.8510.71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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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2019年末/2019年度2018年末/2018年度2017年末/2017年度
平均数6.986.857.58
风神股份7.557.579.25

最近三年,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9.25、7.57和7.55,整体处于较高水平。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水平为7.58、6.85和6.98,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符,且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水平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应收账款余额水平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

发行人始建于1965年,是“世界500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大型轮胎上市公司。公司是国内少数专业致力于工业用轮胎产品研发和制造的企业,在工业用轮胎领域有着丰富的运营经验。公司主要生产“风神”、“风力”、“卡之力”、“河南”等多个品牌一千多个规格品种的卡客车轮胎、工程机械轮胎等多种轮胎,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730,361.42万元、621,863.95万元和591,419.87万元,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7,563.81万元、94,949.85万元和84,084.39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36%、15.27%和

14.22%,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水平与收入规模相匹配且占比相对较小。最近三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539,352.45万元、458,593.52万元和496,348.47万元,现金回款质量相对较好。

(三)应收账款余额受公司客户结构影响

发行人客户主要为卡客车辆、工程机械车辆的主机配套厂、替换市场的经销商及出口市场的海外客户。最近三年,发行人不同销售渠道收入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销售渠道2020年1-3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出口市场40,270.9638.40%216,158.8537.08%250,481.4441.27%325,717.9645.74%
配套市场48,026.0045.80%234,164.9540.17%211,092.3434.78%225,089.53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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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2020年1-3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替换市场16,563.2515.80%132,594.0322.75%145,405.8723.96%161,275.5722.65%
合计104,860.21100.00%582,917.82100.00%606,979.65100.00%712,083.06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市场及替换市场主要以现销模式为主,给予部分海外经销商一定账期,配套市场主要客户为东风商用车、北奔重型汽车集团、徐工、一汽集团等国内知名整车制造商,为与客户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通常会给予信用良好的客户一定的账期。最近三年以来,公司配套市场的收入贡献占比逐年增长,因而导致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综上,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符合公司业务模式和行业特征,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和单项计提对应收账款余额计提坏账准备。2017年至2018年,公司采用账龄法对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019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应收账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并据此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3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原值114,519.8079,741.4292,959.7092,054.25
坏账8,903.418,741.377,281.4313,350.34
计提比例7.77%10.96%7.83%14.50%
单项计提原值7,789.894,342.971,990.165,509.56
坏账5,021.484,342.971,990.165,509.56
计提比例64.46%100.00%100.00%100.00%
合计原值122,309.6984,084.3994,949.8697,563.81
坏账13,924.8913,084.349,271.5918,859.90

1-1-28

项目2020年3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计提比例11.38%15.56%9.76%19.33%

2018年末,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较2017年末出现大幅下降,主要为当年处置黄海有限100%股权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黄海有限的债权所致。根据上市公司业务规划及黄海有限的区位优势,黄海有限市场定位以出口为主。但受到美国、欧盟、印度等国家持续推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政策以及海外轮胎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黄海有限原规划目标未能顺利实现并持续出现经营亏损。如不考虑黄海有限影响,发行人2017年应收账款原值为81,932.11万元,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7,655.09万元,计提比例为9.34%,与2018年基本相当。

(二)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1、结合账龄情况分析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按账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账龄2020年3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1年以内108,544.5488.75%69,989.6883.24%76,802.0380.89%67,785.4369.48%
1至2年1,154.510.94%1,546.421.84%2,826.882.98%7,438.667.62%
2至3年1,124.140.92%1,120.711.33%4,948.485.21%4,315.684.42%
3至4年1,463.971.20%1,476.751.76%2,481.332.61%6,561.906.73%
4至5年920.400.75%2,362.392.81%5,045.995.31%720.530.74%
5年以上9,102.147.44%7,588.449.02%2,845.153.00%10,741.6211.01%
应收账款余额122,309.70100.00%84,084.39100.00%94,949.85100.00%97,563.81100.00%
减:坏账准备13,924.8911.38%13,084.3415.56%9,271.599.76%18,859.9019.33%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08,384.8188.62%71,000.0584.44%85,678.2690.24%78,703.9180.67%

报告期内,发行人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69.48%、80.89%、83.24%和88.75%,整体账龄较短。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保持着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粘性较强,主要客户多数为行业内知名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发行人应收账款总体质量较好。

1-1-29

2、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坏账准备 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期后回款金额期后回款 比例
2019年末84,084.3913,084.3415.56%70,555.5383.91%
2018年末94,949.859,271.599.76%82,332.8486.71%
2017年末97,563.8118,859.9019.33%86,197.7288.35%
2017年末(不考虑黄海有限)81,932.117,655.089.34%70,566.0286.13%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最近三年期后回款正常,坏账准备计提与期后回款情况基本匹配。

3、结合坏账核销情况分析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核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3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应收账款余额122,309.6984,084.3994,949.8697,563.81
坏账准备金额13,924.8913,084.349,271.5918,859.90
年度核销坏账准备金额---961.15
年度核销坏账准备金额占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比例---5.10%
年度核销坏账准备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0.99%

报告期内,公司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金额大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及时进行核销。发行人2017年发生应收账款核销,金额为961.15万元,占当年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比例为5.10%,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仅为0.99%,该应收账款核销事项为发行人原子公司黄海有限的应收账款,发行人已于2018年度完成对黄海有限的股权及债权处置,除此之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未发生坏账核销。

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1-1-30

最近三年,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简称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玲珑轮胎4.21%4.86%5.86%
赛轮轮胎6.26%5.38%2.15%
三角轮胎11.75%10.09%8.80%
S佳通0.50%0.50%0.50%
贵州轮胎14.50%11.19%8.34%
青岛双星16.99%17.98%9.10%
通用股份5.44%5.45%5.61%
平均值8.52%7.92%5.76%
风神股份15.56%9.76%19.33%(不考虑黄海有限,为9.34%)

如上表所示,最近三年,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最近三年,发行人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也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无重大差异,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第二题第三问。

三、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考虑金融资产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1-1-31

为了更准确的对金融工具中应收款项进行后续计量,进一步完善公司应收款项的风险管控措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行业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变更应收款项中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主要涉及应收款项中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账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变更前变更后
1年以内(含1年)3%0.50%
1-2年5%5%
2-3年10%10%
3-4年30%50%
4-5年40%100%
5年以上100%100%

最近三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比例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

简称账龄
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3至4年4至5年5年以上
三角轮胎5103050100100
通用股份510205050100
赛轮轮胎0.55105080100
青岛双星0.55103050100
S佳通0.55103050100
风神股份 (变更前)35103040100
风神股份 (变更后)0.551050100100

注:玲珑轮胎、贵州轮胎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坏账计提比例。

由上表所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公司一年以内、一到两年以及两到三年的应收款项计提比例与赛轮轮胎、青岛双星、S佳通保持一致;三到四年、四到五年以及五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上

1-1-32

市公司水平。发行人会计估计变更后的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谨慎性。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与使用原会计估计相比,执行新会计估计对2019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股东权益影响额均为32.63万元,影响金额并不重大。

(三)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公司在进行评估应收款项的预计损失时,将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信会计报字[2019]第ZA15436号),认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为了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表,结合发行人主要应收账款项目、主要业务模式及客户情况,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的余额情况及其合理性;对发行人各类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进行复核及分析;查阅并复核发行人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与对应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情况进行比对;查阅可比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公开资料,分

1-1-33

析并了解可比公司应收账款的余额及周转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等;与发行人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就应收账款情况及坏账准备计提的情况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水平主要与公司业务规模、客户结构相关,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会计估计变更系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发行人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调整,会计估计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影响较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业务模式及2020年1季度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并根据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迁徙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及坏账核销情况,并考虑前瞻性因素,评价公司坏账计提政策的合理性;计算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公司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将上述情况说明中2017年至2019年与风神股份相关的所载资料与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以及所了解的信息进行核对。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上述情况说明中2017年至2019年度与风神股份相关的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所了解的信息一致,同时,结合上述涉及2020年1季度数据的核查程序情况,就申报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

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具有合理性,周转率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但基本趋势一致,符合行业特点;

2、结合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迁徙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及坏账核销情况,并考虑前瞻性因素,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1-34

3、公司为了更准确的对金融工具中应收款项进行后续计量,进一步完善公司应收款项的风险管控措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应收款项中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与使用原会计估计相比,执行新会计估计对公司财务报表整体影响较小,我们认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为了更加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

问题三、

3、申请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大且逐期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且逐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2)结合库龄、期后周转等情况说明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且逐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且逐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3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原材料24,689.3924.67%18,257.7019.25%19,530.4721.28%18,504.6724.52%
在产品5,828.865.82%5,795.576.11%5,153.075.61%6,203.178.22%
库存商品69,028.5368.97%70,165.3073.98%66,436.4472.38%50,504.1866.93%
周转材料533.710.53%626.320.66%666.610.73%245.000.32%
合计100,080.49100.00%94,844.89100.00%91,786.59100.00%75,457.03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5,457.03万元、91,786.59万元、94,844.89万元和100,080.49万元,发行人存货规模相对较高且持续增长主要原

1-1-35

因为:一方面,发行人业务规模相对较大,需要保持一定的库存水平以满足生产和销售的需求;另一方面,受中美贸易摩擦、市场竞争加剧及下游汽车市场需求下滑等因素影响,发行人销量有所下降,同时为应对冬季环保限产及次年初元旦、春节等节日因素对产量的影响,公司会在下半年适度加大生产备货,以产促销,因而导致期末库存商品规模较大,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规模及占各期末总资产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证券简称2020年3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存货 规模占比存货 规模占比存货 规模占比存货 规模占比
玲珑轮胎31.7411.46%27.5910.38%24.479.49%21.5511.11%
赛轮轮胎22.1311.67%22.2912.47%22.7114.85%20.8613.85%
三角轮胎10.506.87%10.817.17%13.449.25%15.3710.54%
S佳通4.3113.96%4.4514.64%4.9518.34%5.1218.34%
贵州轮胎6.486.45%6.896.55%7.987.61%6.706.90%
青岛双星10.6010.46%9.569.67%13.4615.01%13.0715.59%
通用股份10.9015.76%11.4916.57%9.4921.45%9.4123.48%
平均值13.8110.95%13.3011.06%13.7913.71%13.1514.26%
风神股份10.0113.65%9.4813.11%9.1812.79%7.5510.21%

由上表所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规模普遍较大,且发行人存货规模占当期资产规模比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近两年来期末存货规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逐年增长,主要系发行人生产基地所在地环保要求趋严所致。2017年起,为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环保部指定并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范围为北京、天津及周边26个城市(简称“2+26”)。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仅发行人生产所在地焦作、太原属于“2+26”城市范围。为应对秋冬季环保限产要求,发行人期末备货增加导致存货规模增加。

最近三年,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1-1-36

证券简称2020年3月末 /2020年1-3月2019年末 /2019年度2018年末 /2018年度2017年末 /2017年度
玲珑轮胎0.884.855.075.26
赛轮轮胎1.094.985.046.11
三角轮胎1.325.054.104.79
S佳通0.935.315.586.31
贵州轮胎1.516.947.898.39
青岛双星0.703.262.552.78
通用股份0.432.653.463.64
平均数0.984.724.815.33
风神股份0.924.996.097.51

注:2020年一季度存货周转率未经年化处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51、6.09、4.99和0.9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符,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综上所述,发行人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业务规模相对较大,需要保持一定的库存水平以满足生产和销售的需求,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报告期末存货余额逐期增长主要系受中美贸易摩擦、市场竞争加剧及下游汽车市场需求下滑等因素影响,发行人销量有所下降,同时为应对冬季环保限产及次年初元旦、春节等节日因素对产量的影响,公司在下半年适度加大生产备货所致,符合公司生产经营,且发行人报告期内整体存货周转水平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二、结合库龄、期后周转等情况说明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

(一)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不同存货类别分别判定可变现净值并以此为依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3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跌价 准备计提 比例跌价 准备计提 比例跌价 准备计提 比例跌价 准备计提 比例

1-1-37

项目2020年3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跌价 准备计提 比例跌价 准备计提 比例跌价 准备计提 比例跌价 准备计提 比例
原材料21.620.09%21.620.12%323.891.63%824.184.26%
在产品--------
库存 商品2,171.433.05%2,438.573.36%2,312.613.36%4,469.718.13%
周转 材料--------
合计2,193.052.14%2,460.192.53%2,636.492.79%5,293.896.56%

2017年末,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规模较大主要系包含了原子公司黄海有限的存货跌价规模。2018年公司已完成对黄海有限100%股权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黄海有限的债权处置,导致2018年末存货跌价规模大幅降低所致。如不考虑黄海有限影响,2017年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为1,979.42万元,计提比例为2.80%,报告期内基本保持稳定。

(二)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

1、结合库龄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产成品库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库龄2020年3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1年以内66,934.8494.01%68,432.3794.25%65,252.2894.91%48,370.1787.99%
1至2年3,216.714.52%3,237.194.46%2,344.963.41%3,001.595.46%
2至3年668.040.94%607.30.84%619.830.90%1,807.333.29%
3年以上380.370.53%327.020.45%531.970.77%1,794.813.26%
合计71,199.96100.00%72,603.87100.00%68,749.05100.00%54,973.89100.00%

由上表所示,发行人产成品库龄主要以1年以内为主,发行人不存在积压库存的情况。2017年存在少量库龄较大的产成品,主要为原子公司黄海有限的滞销产品,发行人已于2018年完成对黄海有限的股权处置,2018年至今产成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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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较短,存货周转良好。

2、结合期后周转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最近三年末库存商品期后结转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末库存商品余额截至2020.3.31库存商品已结转金额截至2020.3.31库存商品未结转金额库存商品期后结转率
2017年末54,973.8954,254.72719.1898.69%
2018年末68,749.0564,792.793,956.2694.25%
2019年末72,603.8726,502.5546,101.3136.50%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2017年末及2018年末库存商品期后结转率较高,2019年末由于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周转率有所降低,同时由于至2020年3月31日仅三个月时间,因而结转率相对较低。

根据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玲珑轮胎公告的《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之反馈意见回复》,截至2020年3月31日,玲珑轮胎最近三年库存商品期后结转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末库存商品余额截至2020.3.31库存商品已结转金额截至2020.3.31库存商品未结转金额库存商品期后结转率
2017年末116,602.50115,728.91873.5999.25%
2018年末127,173.43126,044.661,128.7799.11%
2019年末149,124.8455,017.4794,107.3736.89%

综上,发行人库存商品总体周转情况良好,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3、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

最近三年,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简称2019年2018年2017年
玲珑轮胎4.61%3.76%3.74%

1-1-39

证券简称2019年2018年2017年
赛轮轮胎4.05%4.29%2.21%
三角轮胎2.87%2.86%1.94%
S佳通0.79%1.26%0.59%
贵州轮胎1.91%2.71%3.07%
青岛双星10.63%4.71%1.04%
通用股份0.13%0.10%0.10%
平均值3.57% (剔除青岛双星为2.39%)2.81%1.81%
风神股份2.53%2.79%6.56%(不考虑黄海有限为2.80%)

如上表所示,除2017年末因原子公司黄海有限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外,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存货明细表,结合行业特点、合同签订和销售计划等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增长的合理性;了解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处理方法,获取发行人产成品库龄表;将发行人的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期末余额的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且逐期增长,主要系受中美贸易摩擦、市场竞争加剧及下游汽车市场需求下滑等因素影响,发行人销量有所下降,同时为应对冬季环保限产及次年初元旦、春节等节日因素影响备货增加所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结合库龄、期后周转等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1-1-40

会计师获取了公司2020年度存货明细表及2020年1季度跌价准备计算表,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对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谨慎性进行了复核;获取了公司2020年度存货库龄表,结合分析结存金额、结存数量变动原因等方式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存货情况进行了核查;将上述情况说明中2017年至2019年与风神股份相关的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以及所了解的信息进行核对。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上述情况说明中2017年至2019年度与风神股份相关的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所了解的信息基本一致,同时,结合上述涉及2020年1季度数据的核查程序情况,就申报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

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且逐期增长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趋势基本一致;

2、公司结合库龄、期后周转等情况,公司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问题四、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2)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与公司收入利润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3)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披露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4)申请人是否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41

回复: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

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类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新设立、投资或拟设立、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3、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4、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5、非金融企业投资业务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二、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与公司收入利润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1-42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人近年来主营业务为卡客车、工程机械车使用的工业用轮胎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业突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的情形。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涉及对外投资的会计科目、投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可能涉及的会计科目账面金额属于财务性投资金额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比例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投资工具(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0,684.21--
长期股权投资6,607.70--
其他应收款827.05--
长期应收款---
合计48,118.96--

1、其他权益投资工具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权益投资工具主要为持有的PTG(倍耐力工业胎)10%股权及厦门厦工(600815.SH)100万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截至2020年6月30日账面金额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PTG(倍耐力工业胎)40,445.21
厦门厦工(600815.SH)239.00
合计40,684.21-

PTG为国际知名轮胎品牌倍耐力旗下工业胎板块,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持有的PTG 10%股权为发行人于2016年以现金方式购入,目的为工业胎资产整合,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厦门厦工为国家重点生产起重机、装载机、挖掘机、道路机械等产品的大型骨干企业之一,为发行人的重要战略合作客户,发行人最近一期

1-1-43

末持有的厦门厦工股票为公司参与申购厦门厦工2012年增发A股股票所得,主要目的为增强双方业务协同,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6,607.70万元,为公司对联营企业倍耐力轮胎(焦作)有限公司的投资。倍耐力轮胎(焦作)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乘用轮胎的生产和销售,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827.05万元,主要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往来款、保证金、押金等,不存在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二)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2,596.59万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借款,其中偿还有息借款金额为61,000.00万元,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82%,流动比率为0.93,速动比率为0.71,负债规模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与同行业相比,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和相对较低的资产流动性增加了公司潜在的财务风险。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公司负债规模,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并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财务稳健性水平,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披露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1-1-44

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四、申请人是否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

发行人已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的承诺》:“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批准并完成发行,本公司自作出本承诺之日起至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本公司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本公司不会将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对外投资协议等资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工商信息,对公司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主要经营战略及财务性投资计划;取得公司出具的《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

2、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投资)的情形,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与公司收入利润对比本次募集资金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3、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4、公司已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1-1-45

会计师访谈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对外投资与主营业务关系以及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公告、相应的投资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了解对外投资的情况;获取了公司关于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的承诺;将上述情况说明中2017年至2019年与风神股份相关的所载资料与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以及所了解的信息进行核对。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上述情况说明中2017年至2019年度与风神股份相关的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所了解的信息基本一致,同时,结合上述涉及2020年1季度数据的核查程序情况,就申报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投资)的情形,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与公司收入利润对比本次募集资金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3、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4、公司已作出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的承诺。

问题五、

5、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未决诉讼仲裁及其他或有事项说明最近三年及一期末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一)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作为原告的主要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如下表所示:

1-1-46

报告期原告被告案由涉案金额(万元)报告期各期末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是否形成预计负债截至回复出具日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2017年发行人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200.00再审,案件正在审理中2019年 已审结
发行人长沙雨庆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舒雨欠付公司货款纠纷101.38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2018年 已审结
发行人沈阳海州鑫轮胎有限公司欠付公司货款纠纷428.09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2018年 已审结
发行人原子公司黄海有限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欠付公司货款纠纷529.68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2018年 已审结
2018年发行人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200.00再审,案件正在审理中2019年 已审结
发行人子公司风神太原包头市包运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279.09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2019年 已审结
2019年发行人包头市宝璘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520.00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一审判决基本支持发行人请求,被告上诉中
发行人延津星普商贸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165.00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一审判决支持发行人主要诉讼请求
发行人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 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HK) LIMITED采购合同仲裁493.84万美元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
发行人子公司风神太原包头市坤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393.13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一审判决支持发行人主要诉讼请求,被告上诉中
2020年1-3月发行人包头市宝璘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520.00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一审判决基本支持发行人请求,被告上诉中

1-1-47

报告期原告被告案由涉案金额(万元)报告期各期末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是否形成预计负债截至回复出具日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发行人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 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HK) LIMITED采购合同仲裁493.84万美元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
发行人子公司风神太原包头市坤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393.13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一审判决支持发行人主要诉讼请求,被告上诉中

(二)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作为被告的主要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如下表所示:

报 告 期原告被告案由涉案金额(万元)报告期末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是否形成预计负债截止回复出具日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2018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发行人原子公司黄海有限、发行人采购合同纠纷382初审,案件正在审理中2019年 已审结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末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合理性

(一)预计负债计提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定义,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1-1-48

公司应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末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合理性

针对上述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仲裁,均为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债权行使权利,不属于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且该些事项不会导致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公司不需要对该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已对相应被告的应收款项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了坏账准备。

针对2018年末发行人原子公司黄海有限及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2018年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审结,该诉讼涉及的合同双方为原告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原子公司黄海有限,发行人与原告无债权债务关系,仅因当时为黄海有限股东而被原告列为共同被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处置所持黄海有限的全部股权,发行人就该未决诉讼项下需履行赔偿义务的可能性较小,且涉案金额为382万元,占2018年末净资产比例亦不足0.19%,占比极小,即使履行该义务,也不存在导致大额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末所涉未决诉讼案件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未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了解发行人的涉诉情况;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诉讼及仲裁清单及相关材料和说明;就发行人诉讼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以了解相关案情,取得并审阅发行人对报告期内诉讼及仲裁案件的说明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公司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定期报告,复核了发行人与预计负债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处理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末所涉未决诉讼案件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未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1-1-49

会计师访谈公司法务人员及常年法律顾问,了解公司涉诉情况及相关案件的诉讼进展;将上述情况说明中2017年至2019年与风神股份相关的所载资料与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以及所了解的信息进行核对。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上述情况说明中2017年至2019年度与风神股份相关的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所了解的信息一致,同时,结合上述涉及2020年1季度数据的核查程序情况,就申报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

公司报告期内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涉案标的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不属于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涉案事由为一般经济纠纷,不存在导致大额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情况,不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六、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与倍耐力公司和青岛黄海橡胶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相关同业竞争业务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相关解决方案的合规性、有效性。(2)已作出的关于避免或者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实施进展,是否存在不能实施的障碍,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相关同业竞争业务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相关解决方案的合规性、有效性

(一)相关同业竞争业务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发行人与倍耐力公司和青岛黄海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有限”)同业竞争主要系控股股东战略并购、发行人亏损资产处置等特定背景及原因所导致。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倍耐力公司同业竞争业务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1-1-50

倍耐力公司成立于1872年,是世界最大的轮胎制造商之一,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倍耐力公司在高端轮胎市场占据领导地位,是全球主要高端豪华车独家轮胎供应商和F1大奖赛、超级摩托车锦标赛等全球众多赛事的独家轮胎供应商。基于对倍耐力公司业务及战略价值的高度认可,2015年,发行人控股股东橡胶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联合其他方共同完成了对倍耐力公司100%股权的收购。

橡胶公司完成对倍耐力公司收购后,以乘用胎和工业胎差异化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为指导对轮胎业务进行整合。2016年1月,倍耐力公司按照乘用胎和工业胎业务板块进行了重整,将工业胎板块从倍耐力公司剥离,并将相关工业胎业务于2016年1月31日注入PTG。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PTG控股股东为橡胶公司间接控制的主体TPIndustrial Holding S.p.A.,持股比例为52%。由于PTG与发行人均主要从事工业胎相关业务,因此PTG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2、发行人与黄海有限同业竞争业务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2016年,为解决与橡胶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同时增强公司在工业胎领域的规模效应,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橡胶公司购买了黄海有限100%股权。黄海有限并入上市公司体系后,根据上市公司原业务规划及黄海有限的区位优势,黄海有限市场定位以出口为主。但受到美国、欧盟、印度等国家持续推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政策以及海外轮胎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黄海有限原规划目标未能顺利实现并持续出现经营亏损。2017年度,黄海有限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71亿元;2018年1-6月,黄海有限经审计的净利润为-0.60亿元。

为优化业务和资产结构,防范财务风险,提升盈利能力,风神股份于2018年12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海集团”)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其直接持有的黄海有限100%股权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黄海有限的债权转让给黄海集团。

2018年12月4日,公司与黄海集团完成交割程序,将公司持有的黄海有限

1-1-51

100%股权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黄海有限的债权转让给黄海集团。公司不再合并黄海有限的财务报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由于黄海有限与发行人均主要从事工业胎相关业务,因此黄海有限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二)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1、发行人与PTG的同业竞争已制定的解决方案

2015年3月,发行人控股股东橡胶公司在对倍耐力公司进行收购之初,即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倍耐力公司的工业胎业务将与橡胶公司拥有的国内战略资产整合,并在具备条件时与发行人进行重组。自2016年1月倍耐力公司将其工业胎资产注入PTG以来,橡胶公司及发行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以解决PTG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具体如下:

(1)2016年,发行人以现金方式完成对PTG 10%的股权收购

2016年6月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发行人与倍耐力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资产注入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倍耐力购买PTG 10%股权。

2016年6月28日、2016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收购相关议案。

截至2016年10月,公司受让PTG 10%股权相关手续全部完成。至此,公司持有PTG 10%的股权。

(2)2017年,发行人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PTG 90%股权

为进一步消除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PTG 90%股权及境内部分工业胎资产,并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10月30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议案。2017年11月13日,前述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而后由于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客观上存在重大障碍无法推进,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议案》,并于2018年11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8]452号),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最终未予以实施。

1-1-52

(3)2018年6月以来,发行人接受PTG的委托对途普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普贸易”)100%股权进行托管

发行人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接受PTG委托对其全资子公司途普贸易100%股权进行托管事项,公司分别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与PTG签署或续签了股权托管协议。其中,途普贸易为PTG在中国开展工业胎业务的唯一主体。

通过股权托管,公司可以有效控制PTG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及未来发展,能够有效避免PTG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2、发行人与黄海有限的同业竞争已制定解决方案

(1)2018年12月,发行人接受黄海集团委托,受托管理黄海有限100%股权

如本问题回复“一、(一)相关同业竞争业务产生的背景及原因”中所述,2018年12月公司将黄海有限100%的股权转让给黄海集团后,公司与黄海有限存在相同业务的情形。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黄海集团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公司受托管理黄海有限100%股权。

通过股权托管,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黄海有限的日常经营管理,能够有效避免黄海有限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2)2019年3月,黄海有限将其工业胎资产全部出租给无关联第三方

2019年3月27日,黄海有限与无关联第三方浙江天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黄海有限已将其工业胎资产(包括土地、车间、厂房、生产设施等)全部整体对外出租,并由浙江天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开展生产及销售活动,黄海有限自身已不再开展工业胎相关业务。

3、针对相关同业竞争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承诺,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针对相关同业竞争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承诺,明确风神股份将作为中国化工旗下工业胎资产整合平台,并将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向风神股份提交将旗下工业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的具体方案。具体承诺内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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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控股股东关于进一步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就相关同业竞争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橡胶公司已向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在制订业务发展规划时,会对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产品类型、市场分布、销售客户等予以区分,尽量避免下属其他企业与风神股份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将以风神股份作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工业胎资产整合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解决同业竟争的要求,在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工业胎企业或资产具备进入上市公司条件时,经国有资产、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选择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现金购买等有效方式将轮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

3、本公司将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向风神股份提交将本公司旗下工业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的具体方案。在2022年12月31日前,如本公司未能向风神股份提交相关资产注入方案,或相关工业胎资产注入方案未能获得风神股份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审批机关的批准同意的,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风神股份管理相关工业胎业务或资产、向不关联的第三方出售工业胎业务或资产等适当方式来解决与风神股份的同业竞争。”

(2)实际控制人关于进一步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就现有同业竞争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已向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在制订业务发展规划时,会对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产品类型、市场分布、销售客户等予以区分,尽量避免下属其他企业与风神股份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下属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将以风神股份作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旗下轮胎资产整合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要求,在本公司旗下的轮胎企业或资产具备进入上市公司条件时,经国有资产、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选择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现金购买等有效方式将轮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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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对于已存在的同业竞争均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三)相关解决方案的合规性、有效性

1、发行人与PTG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合规性及有效性

(1)合规性

公司历次与PTG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关联董事及关联监事均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时,公司均按照关联交易披露要求进行了关联交易信息、交易对手方、托管协议内容等方面的披露,信息披露及时规范。

此外,未来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内容筹划或实施资产整合,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核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合规性。

因此,发行人与PTG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具有合规性。

(2)有效性

PTG拥有途普贸易100%股权,并仅通过途普贸易在中国开展工业胎业务。途普贸易虽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但公司可根据相关托管协议,受托管理途普贸易除所有权及处置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外的股东权利,并可以通过行使途普贸易相关股东权利,决定途普贸易的日常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能够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并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未来,橡胶公司、中国化工依据承诺将旗下工业胎资产全部注入风神股份后,将彻底解决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因此,发行人与PTG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具有有效性。

2、发行人与黄海有限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合规性及有效性

(1)合规性

2019年初,黄海有限已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将其工业胎资产(包括土地、车间、厂房、生产设施等)全部整体对外出租给无关联第三方,并与交易对方签署了有效期为五年的《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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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与黄海有限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具有合规性。

(2)有效性

如前所述,黄海有限已将其工业胎资产(包括土地、车间、厂房、生产设施等)全部整体对外出租,自身已不再开展工业胎相关业务。此外,《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租赁方自行从事轮胎生产与销售业务,且租赁方不得以黄海有限名义开展任何业务。相关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可以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因此,发行人与黄海有限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具有有效性。

3、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同业竞争事项发表的意见如下:

“2017年以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切实履行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在工业胎业务领域仍存在有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主要体现为公司与Prometeon Tyre GroupS.r.l间的同业竞争。针对上述同业竞争事项,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已采取股权委托等有效措施,上述同业竞争事项不会对公司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已就未来进一步解决同业竞争事项出具明确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相关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合规、有效。

二、已作出的关于避免或者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实施进展,是否存在不能实施的障碍,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橡胶公司、中国化工作出的主要的且正在履行中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及其实施、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承诺方承诺时间承诺内容履行情况、实施进展
1橡胶公司2014.061、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在制订业务发展规划时,会对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产品类型、市场分布、销售客户等予以区分,尽量避免下属其他企业与风神股份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2、橡胶公司将以风神股份作为中国化1、2016年6月,公司购买风神(太原)100%股权、黄海有限100%股权、Pirelli Industrial S.r.l 10%股权,同时出售焦作风神轮胎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相关资产已经于2016年10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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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承诺方承诺时间承诺内容履行情况、实施进展
工集团公司旗下轮胎资产整合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要求,在中国化工旗下的轮胎企业或资产具备进入上市公司条件时,经国有资产、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选择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现金购买等有效方式将轮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 3、橡胶公司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风神股份提交将中国化工旗下轮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的具体方案。在2017年12月31日前,如橡胶公司未能向风神股份提交轮胎资产注入方案,或轮胎资产注入方案未能获得风神股份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审批机关的批准同意的,橡胶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风神股份管理相关轮胎业务或资产、向不关联的第三方出售轮胎业务或资产等适当方式来解决与风神股份的同业竞争。成交割。 2、2017年4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PTG90%股权、桂林倍利100%股权以及黄海集团工业胎相关土地和房产。 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切实履行相关承诺,积极推进上述交易,但由于截至相关资产注入协议终止日,即2017年12月31日,相关交易尚未获得商务部、发改委等交易所需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检查和/或备案,相关交易协议的先决条件未满足,且交易各方亦未能就交易协议中先决条件的截止日期延期事宜达成一致,导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原定方案继续推进并实施。 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请文件的议案》,并于2018年11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8]452号),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未予以实施。 3、2018年至今,公司受托管理相关公司股权 (1)受托管理桂林倍利100%股权 2018年3月,公司受托管理桂林倍利100%股权。基于橡胶公司将促使桂林倍利将其工业胎资产出租给与委托方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其自身已不再开展工业胎相关业务。2018年12月,公司与控股股东终止托管桂林倍利100%股权。桂林倍利与公司已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2)受托管理黄海有限100%股权
2橡胶公司2020.071、本公司在制订业务发展规划时,会对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产品类型、市场分布、销售客户等予以区分,尽量避免下属其他企业与风神股份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将以风神股份作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工业胎资产整合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要求,在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工业胎企业或资产具备进入上市公司条件时,经国有资产、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选择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现金购买等有效方式将轮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 3、本公司将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向风神股份提交将本公司旗下工业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的具体方案。在2022年12月31日前,如本公司未能向风神股份提交相关资产注入方案,或相关工业胎资产注入方案未能获得风神股份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审批机关的批准同意的,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风神股份管理相关工业胎业务或资产、向不关联的第三方出售工业胎业务或资产等适当方式来解决与风神股份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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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承诺方承诺时间承诺内容履行情况、实施进展
3中国化工2020.071、本公司在制订业务发展规划时,会对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产品类型、市场分布、销售客户等予以区分,尽量避免下属其他企业与风神股份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下属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将以风神股份作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轮胎资产整合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要求,在本公司旗下的轮胎企业或资产具备进入上市公司条件时,经国有资产、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选择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现金购买等有效方式将轮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2018年12月,黄海集团将黄海有限的100%股权委托给风神股份管理。2019年3月,黄海有限已将其工业胎资产(包括土地、车间、厂房、生产设施等)全部出租给无关联第三方,其自身已不再开展工业胎相关业务。黄海有限与公司已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3)受托管理途普贸易100%股权 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PTG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接受委托对PTG全资子公司途普贸易100%股权进行托管。途普贸易为PTG在中国开展工业胎业务的唯一主体,相关托管期限自托管协议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途普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续签前述《股权托管协议》。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或者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目前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暂不存在不能实施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不存在实质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历史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出售黄海有限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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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PTG股权相关文件;与同业竞争相关的历次三会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与PTG、黄海集团等同业竞争方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黄海有限近三年审计报告、轮胎资产对外招投标文件、与中标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次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并就同业竞争事项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基于控股股东战略并购、上市公司亏损资产处置等特定原因与背景,发行人与PTG、黄海有限存在同业竞争情形。针对相关同业竞争事项,公司与相关同业竞争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制定有效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相关解决方案合规、有效,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或者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目前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暂不存在不能实施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不存在实质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历史相关公告文件;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出售黄海有限股权、购买PTG股权相关文件;取得并查阅了与同业竞争相关的历次三会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取得并查阅了与PTG、黄海集团等同业竞争方签署的为解决同业竞争所涉及的协议;取得并查阅了黄海有限近三年审计报告、轮胎资产对外招投标文件、与中标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取得并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次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并就同业竞争事项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基于控股股东战略并购、上市公司亏损资产处置等特定原因与背景,公司与PTG、黄海有限存在同业竞争情形。针对相关同业竞争事项,公司与相关同业竞争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制定有效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相关解决方案合规、有效,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或者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目前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暂不存在不能实施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不存在实质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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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

7、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持股意向等各项承诺事项),是否存在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公开承诺,是否存在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情况如下:

(一)部分已超过履行期限的承诺

序号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橡胶公司1、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在制订业务发展规划时,会对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产品类型、市场分布、销售客户等予以区分,尽量避免下属其他企业与风神股份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2、橡胶公司将以风神股份作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旗下轮胎资产整合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要求,在中国化工旗下的轮胎企业或资产具备进入上市公司条件时,经国有资产、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选择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现金购买等有效方式将轮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 3、橡胶公司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风神股份提交将中国化工旗下轮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的具体方案。在2017年12月31日前,如橡胶公司未能向风神股份提交轮胎资产注入方案,或轮胎资产注入方案未能获得风神股份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审批机关的批准同意的,橡胶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风神股份管理相关轮胎业务或资产、向不关联的第三方出售轮胎业务或资产等适当方式来解决与风神股份的同业竞争。2014.06部分承诺长期有效,部分承诺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持续履行中,无实质违反承诺

橡胶公司已按照前述承诺之内容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风神股份提交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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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旗下工业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的具体方案。2017年4月12日、2017年10月30日,上市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议案。项目申请文件于2017年11月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由于外部审批等客观因素导致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最终未予以实施。2018年以来,公司及橡胶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股权托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因此未实质违反前述承诺。

(二)未超过履行期限的承诺

序号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1《关于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开”的承诺函》橡胶公司1、保证风神股份的人员独立。保证风神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风神股份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风神股份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保证风神股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橡胶公司之间完全独立。 2、保证风神股份的资产独立完整。保证风神股份具有与其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3、保证风神股份的财务独立。保证风神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以及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账簿,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风神股份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风神股份的机构独立。保证风神股份在治理结构上更加独立、完善,保证风神股份的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的机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合署办公的情况。 5、保证风神股份的业务独立。保证风神股份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风神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逐步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并保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2013.05长期有效持续履行中,无违反承诺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橡胶公司橡胶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风神股份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橡胶公司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对于与风神股份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橡胶公司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风神股份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橡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风神股份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在其董事会、股东2013.05长期有效持续履行中,无违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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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大会审议表决关联交易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在橡胶公司业务、资产整合过程中,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并减少与风神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确保风神股份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橡胶公司1、本公司在制订业务发展规划时,会对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产品类型、市场分布、销售客户等予以区分,尽量避免下属其他企业与风神股份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将以风神股份作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工业胎资产整合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要求,在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工业胎企业或资产具备进入上市公司条件时,经国有资产、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选择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现金购买等有效方式将轮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 3、本公司将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向风神股份提交将本公司旗下工业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的具体方案。在2022年12月31日前,如本公司未能向风神股份提交相关资产注入方案,或相关工业胎资产注入方案未能获得风神股份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审批机关的批准同意的,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风神股份管理相关工业胎业务或资产、向不关联的第三方出售工业胎业务或资产等适当方式来解决与风神股份的同业竞争。2020.07部分承诺长期有效,部分承诺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前持续履行中,无违反承诺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国化工1、本公司在制订业务发展规划时,会对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产品类型、市场分布、销售客户等予以区分,尽量避免下属其他企业与风神股份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下属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将以风神股份作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轮胎资产整合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要求,在本公司旗下的轮胎企业或资产具备进入上市公司条件时,经国有资产、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选择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现金购买等有效方式将轮胎资产注入风神股份。2020.07长期有效持续履行中,无违反承诺
5《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橡胶公司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 2、对于确有必要或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进行关联交易,履行适当的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2020.07长期有效持续履行中,无违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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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不利用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损害风神股份及风神股份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4、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风神股份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签署后生效。且至以下条件之一满足之日止: (1)本公司不再是风神股份的控股股东; (2)风神股份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6《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国化工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 2、对于确有必要或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进行关联交易,履行适当的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损害风神股份及风神股份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4、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风神股份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签署后生效。且至以下条件之一满足之日止: (1)本公司不再是风神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2)风神股份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0.07长期有效持续履行中,无违反承诺
7《关于避免资金占用以及违规担保的承诺函》橡胶公司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以及下属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风神股份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情况,亦不存在要求风神股份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2、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以及下属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风神股份资金或其他资产,亦不会要求风神股份在违反《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提供担保,不损害风神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风神股份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本承诺函经本公司签署后生效。且至以下条件之一2020.07长期有效持续履行中,无违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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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满足之日止: (1)本公司不再是风神股份的控股股东; (2)风神股份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8《关于避免资金占用以及违规担保的承诺函》中国化工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以及下属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风神股份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情况,亦不存在要求风神股份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2、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以及下属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风神股份资金或其他资产,亦不会要求风神股份在违反《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提供担保,不损害风神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风神股份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本承诺函经本公司签署后生效。且至以下条件之一满足之日止: (1)本公司不再是风神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2)风神股份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0.07长期有效持续履行中,无违反承诺
9《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声明与承诺》橡胶公司1、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本公司认购的风神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上述股份限售期结束后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风神股份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0.06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尚未取得股份
10《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橡胶公司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控股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2020.06长期有效持续履行中,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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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反承诺
11《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中国化工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2020.06长期有效持续履行中,无违反承诺
12《关于认购主体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橡胶公司1、本公司将作为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主体,本公司具备按照《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风神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资金能力。 2、本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为本公司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风神股份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本公司对前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承担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风神股份造成的损失。2020.06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尚未发行
13《关于股份减持的声明承诺函》橡胶公司1、本公司自风神股份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减持所持风神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公司自出具本声明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风神股份股票的计划。2020.09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持续履行中,无违反承诺
14《关于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的承诺》风神股份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批准并完成发行,本公司自作出本承诺之日起至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本公司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本公司不会将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2020.09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持续履行中,无违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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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到位36个月内

如上表所示,针对未超过履行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严格遵守上述相关承诺,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通过公开渠道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历年已作出的承诺;取得并查阅了公司为履行承诺业已采取的措施所涉及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三会会议文件、托管协议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严格遵守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二)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已公开作出的承诺;通过公开渠道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历年已作出的承诺;取得并查阅了公司为履行承诺业已采取的措施所涉及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托管协议等。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严格遵守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三、补充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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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已经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一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十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中依据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八、

8、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理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理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理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均不属重大行政处罚,亦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前述处罚的具体情况、整改情况以及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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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处罚文号处罚 机关处罚 主体事由及其处罚整改情况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理由
1清环罚[2017]QYS018号清徐县环境保护局风神(太原)2017年3月29日,因风神(太原)未按照《关于下达2016-2017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任务的通知》(并环发[2016]43号文件)要求完成硫化工段的环保治理设施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风神(太原)罚款20万元。已及时缴纳罚款,并按照相关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硫化工段安装了6套VOCs设备,完成了硫化工段的VOCs环保设施建设,于2017年7月30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根据上述规定,风神(太原)未被责令停产整治,因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同时,风神(太原)已依法进行整改,及时缴纳罚款,并于2020年7月21日取得清徐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风神太原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清环罚[2017]QYS017号、清环罚[2017]QYS018号的两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的环保违法违规事项,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2清环罚[2017]QYS017号清徐县环境保护局风神(太原)2017年5月6日,因风神(太原)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未领取排污许可证,认定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一)项的规定,对风神(太原)罚款20万元。1、 风神(太原)已缴纳罚款,并在处罚后及时向清徐县环保局进行证照申领,并于2019年5月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2、 风神(太原)已于2020年8月19日,取得了续期后的《排污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上述规定,风神(太原)未被停业、关闭,因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同时,风神(太原)已依法进行整改,及时缴纳了罚款,并于2020年7月21日取得清徐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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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处罚文号处罚 机关处罚 主体事由及其处罚整改情况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理由
可证》。神太原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清环罚[2017]QYS017号、清环罚[2017]QYS018号的两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的环保违法违规事项,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针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风神(太原)已于2020年8月19日取得编号为91140100764678567C001V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
3黄关办违字[2017]00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风神股份2017年6月22日,风神股份因向海关申报货物重量、编码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漏缴税款约为0.57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风神股份处罚款0.57万元。1、及时缴纳罚款并由责任人相应承担费用; 2、明确和完善相关业务制度,规范各项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3、加强复核岗位的管理和要求,对业务数据录入时必须做到二次审核,以确保数据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本次处罚金额较低,相当于漏缴税款金额的1倍,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4豫安监罚当[2017]2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风神股份2017年7月20日,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1、 组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 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4、 针对相关问题,及时自查自纠;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四)以及第(八)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风神股份受到的处罚为警告,未被处以罚款,因此,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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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处罚文号处罚 机关处罚 主体事由及其处罚整改情况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理由
(四)以及第(八)项的规定,对风神股份处以警告处罚。5、 公司已于2017年7月20日通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复审。
5焦环罚决字[2017]第41号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焦作分公司2017年11月27日,因公司制造二部硫化工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厂房顶部的无动力风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制造二部硫化工段(120万套硫化车间)车间顶部风扇开启,车间大门开启,未做到密闭生产,废气不能有效收集,部分硫化废气直排大气,认定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对焦作分公司罚款100万元。1、已及时缴纳罚款,并拆除公司相关车间的所有无动力风机; 2、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升级公司环保标准; 3、加大对VOCs技术的投入以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上述规定,风神股份未被责令停业、关闭,因此,不属于前述规定提及的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焦作分公司已依法进行整改,及时缴纳罚款。风神股份已于2020年7月22日取得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山阳分局出具的《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该公司不存在严重环境污染以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6黄关简违字[2018]00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风神股份201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黄关简违字[2018]0070号),风神股份向海关申报价格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1、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业务制度,规范各项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2、进一步加强复核岗位的管理和要求,对业务数据录入时必须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因此,本次警告处罚适用于简单案件程序。根据《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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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处罚文号处罚 机关处罚 主体事由及其处罚整改情况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理由
定,对风神股份处以警告处罚。到二次审核,以确保数据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公司本次警告处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简单程序规定》认定的“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7焦工商山处字(2018)第115号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风神股份2018年11月23日,风神股份因广告用语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风神股份停止发布含有禁用语广告的行为,并处罚款11万元。1、 已及时缴纳罚款,对相关表述不规范的情况主动、积极、及时进行了整改; 2、 认真组织、落实了对广告宣传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开展内部双审查机制。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焦工商山处字(2018)第115号),“根据风神股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及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第六条之规定,将风神股份的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根据上述规定,风神股份的广告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风神股份已依法进行整改,及时缴纳罚款,并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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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处罚文号处罚 机关处罚 主体事由及其处罚整改情况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理由
六条规定,认定风神股份的违法行为轻微,风神股份已及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风神股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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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亦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二)补充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已经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一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十一、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二)重大违法行为”中依据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风神股份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前述人员未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风神股份以及风神股份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调查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工商、环保、税务、海关、安监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网络核查;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处罚文件、相关整改措施文件以及相关处罚涉及的法律法规;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就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专项证明;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对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并查阅了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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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以及其本人填写的基本情况调查表;通过中国法院公告网等公开渠道对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立案情况予以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各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前述人员未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以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调查的情况。

4、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述的相关规定。

(二)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出具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说明;取得并查阅了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处罚决定书、罚款支付凭证、整改报告;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专项证明;取得并查阅了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国法院公告网等公开渠道予以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各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最近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3、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4、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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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

9、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橡胶公司,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控股股东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控股股东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橡胶公司。就本次认购主体、认购资金来源等事项,橡胶公司出具了《关于认购主体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作为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主体,本公司具备按照《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风神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资金能力。

2、本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为本公司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风神股份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本公司对前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承担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风神股份造成的损失。”

同时,上市公司也已经承诺,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橡胶公司提供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资金的情形。

综上,橡胶公司本次认购资金的来源为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风神股份及其关联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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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橡胶公司自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0年6月30日)前六个月至提交查询日(2020年8月24日)期间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同时,橡胶公司业已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了《关于股份减持的声明承诺函》,确认认购对象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计划。声明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自风神股份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本声明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减持所持风神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公司自出具本声明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风神股份股票的计划。”

2020年9月12日,风神股份发布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9),就前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资金来源的承诺;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的承诺;取得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取得并查阅了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橡胶公司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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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风神股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橡胶公司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并已出具相关承诺;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相关承诺内容。

(二)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资金来源的承诺;取得并查阅了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的承诺;取得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取得并查阅了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橡胶公司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风神股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橡胶公司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并已出具相关承诺;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相关承诺内容。

四、补充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已经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二章 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调查/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金来源及减持情况的核查”中依据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十、

10、根据申请文件,公司与包括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在内的关联方存在大额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对部分公司进行了股权托管,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占营业收入或成本比重,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2)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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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3)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占营业收入或成本比重,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一)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占营业收入或成本比重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及占营业成本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 内容2020年1-3月2019年
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咨询费--22.200.00%
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材料采购2,773.863.08%8,751.621.88%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工程设备、设备修理检测3.100.00%1,764.910.38%
北京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清洗剂--33.500.01%
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设备、配件--2.090.00%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系统及服务5.450.01%523.750.11%
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配件--537.070.12%
Pirelli International plc材料采购--554.830.12%
Pirelli Tyre S.p.A.技术使用费、采购配件1,348.531.50%-1,347.75-0.29%
倍耐力轮胎(焦作)有限公司轮胎采购、材料采购、委托加工110.700.12%1,507.380.32%
北京翔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监理--45.280.01%
蓝星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采购、配件--188.6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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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联交易 内容2020年1-3月2019年
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材料采购--4.210.00%
倍耐力轮胎有限公司材料及模具2.560.00%--
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采购设备33.620.04%4,997.281.07%
北京蓝星节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购设备--8.460.00%
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采购设备--3,043.080.65%
合计4,277.834.75%20,636.584.43%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 内容2018年2017年
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咨询费166.940.03%4,350.730.66%
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材料采购11,218.232.20%13,619.382.06%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工程设备、设备修理检测116.990.02%127.650.02%
北京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清洗剂33.210.01%44.200.01%
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设备、配件299.370.06%401.580.06%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系统及服务24.530.00%6.320.00%
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配件670.610.13%57.690.01%
Pirelli International plc材料采购1,892.790.37%3,642.290.55%
Pirelli Tyre S.p.A.技术使用费、采购配件11,770.952.31%5,461.610.82%
倍耐力轮胎(焦作)有限公司轮胎采购、材料采购、委托加工1,012.680.20%8,093.301.22%
北京翔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监理11.320.00%16.800.00%
蓝星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采购、配件248.780.05%--
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材料采购0.300.00%--
倍耐力轮胎有限公司材料及模具544.750.11%--
桂林橡胶机械有限公司采购设备112.820.02%--
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材料采购--16.060.00%
合计28,124.295.52%35,837.625.41%

1-1-79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金额分别为35,837.62万元、28,124.29万元、20,636.58万元和4,277.83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41%、

5.52%、4.43%和4.75%,占比总体较低。

公司与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设备、原材料和支付技术使用费等。该等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形成,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其中,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公司参与了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蓝国际”)的集中采购业务,向其采购燃料(煤炭)。中蓝国际为中国化工实施集中采购的业务操作平台,为中国化工所属企业实施煤炭集中采购工作,相关采购均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 内容2020年1-3月2019年
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电费、蒸汽费、材料销售--776.750.13%
倍耐力轮胎(焦作)有限公司综合服务费、委托加工费、转供动力、能源设施租赁、材料销售704.560.66%3,752.720.63%
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材料销售--173.190.03%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 司材料销售、轮胎销售--32.450.01%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轮胎销售、渠道使用费522.210.49%5,406.200.91%
途普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轮胎销售1,077.021.01%7,109.881.20%
青岛黄海橡胶有限公司材料及轮胎销售--1,047.880.18%
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轮胎销售--42.280.01%
合计2,303.782.16%18,341.373.10%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2018年2017年

1-1-80

内容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电费、蒸汽费、材料销售4,304.990.69%4,487.280.61%
倍耐力轮胎(焦作)有限公司综合服务费、委托加工费、转供动力、能源设施租赁、材料销售3,807.520.61%5,428.060.74%
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材料销售226.600.04%136.490.02%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 司材料销售、轮胎销售150.500.02%--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轮胎销售、渠道使用费3,023.760.49%--
倍耐力轮胎有限公司轮胎销售1,409.120.23%--
途普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轮胎销售4,797.180.77%--
青岛黄海橡胶有限公司材料及轮胎销售540.620.09%--
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材料销售--17.020.00%
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材料销售--1,087.670.15%
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材料销售--669.630.09%
合计18,260.292.94%11,826.151.62%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金额分别为11,826.15万元、18,260.29万元、18,341.37万元和2,303.78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62%、

2.94%、3.10%和2.16%,占比总体较低。

公司与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销售轮胎、提供劳务等。该等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形成的,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3、关联租赁

(1)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承租方名称租赁资产2020年一季度租赁收入2019年度 租赁收入2018年度 租赁收入2017年度 租赁收入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5.454.544.54
风神轮胎(太原)有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厂房-212.14665.59665.59

1-1-81

出租方名称承租方名称租赁资产2020年一季度租赁收入2019年度 租赁收入2018年度 租赁收入2017年度 租赁收入
限公司公司
合计-217.58670.13670.13
占营业收入比重-0.04%0.11%0.09%

②发行人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0年一季度租赁费2019年度租赁费2018年度租赁费2017年度租赁费
风神股份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库、礼堂、原车队场地、附属物19.5278.0778.0741.20
风神股份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119.97479.88479.88264.00
风神股份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寓楼15.0060.0060.0060.00
风神股份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219.07215.61-
青岛黄海橡胶有限公司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817.21818.59
合计154.49837.011,650.771,183.79
占营业成本比重0.17%0.18%0.32%0.18%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出租方所收取的租赁费分别为670.13万元、670.13万元、217.58万元和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9%、0.11%、0.04%和0%,占比总体较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所支付的租赁费分别为1,183.79万元、1,650.77万元、837.01万元和154.49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18%、0.32%、0.18%和0.17%,占比总体较低。

4、金融服务

1-1-82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3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存款余额37,632.3549,546.4341,119.5532,900.03
贷款余额25,000.0025,000.0015,000.0015,000.00
项目2020年1-3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存款利息70.31392.14168.49266.34
贷款利息241.91728.33592.14442.78
存款利息占营业收入比例0.07%0.07%0.03%0.04%
贷款利息占营业成本比例0.27%0.16%0.12%0.07%

报告期内,公司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分别为266.34万元、168.49万元、392.14万元和70.3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4%、

0.03%、0.07%和0.07%,金额及占比均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的贷款利息支出分别为442.78万元、592.14万元、728.33万元和241.94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07%、

0.12%、0.16%和0.27%,金额及占比均较低。

上述金融服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相关金融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具有公允性。

5、综合管理服务

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职工提供单身宿舍、生产区医疗保健等综合管理服务,综合服务费按市场价格收取。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的综合服务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3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综合服务费60.95243.80266.64266.64
占营业成本比例0.07%0.05%0.05%0.04%

1-1-83

报告期内,公司向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综合服务费分别为

266.64万元、266.64万元、243.80万元和60.95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04%、0.05%、0.05%和0.07%,金额及占比均较低。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3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49.33793.63955.00980.11
占营业成本比例0.17%0.17%0.19%0.15%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分别为980.11万元、955.00万元、793.63万元和149.33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15%、0.19%、0.17%和0.17%,占比较低。

(二)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1、公司各类别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

项目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关联租赁根据生产需要,在平等基础上,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具有公允性
金融服务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金融服务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具体如下: (1)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符合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内成员单位提供相对优惠金融服务的行业惯例,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间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综合管理服务按焦作当地市场价格及当年度实际提供的服务量计算收取,具有

1-1-84

项目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
公允性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键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具有公允性

2、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均已合规履行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对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均已依法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均对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经营业务,系生产经营所需,其交易价格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三)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发行人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对手方生产经营稳定,且关联交易的对手方都是正常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四)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生产、服务以及资金方面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如上所述,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总体占比较低,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司不会因此对相关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自身的主营业务及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1-1-85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转让所持黄海有限100%股权及对黄海有限债权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2018年,公司将所持有的黄海有限100%股权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黄海有限的债权转让给关联方黄海集团,主要原因及背景为:根据风神股份原业务规划及黄海有限的区位优势,黄海有限产品的市场定位以出口为主,随着美国、欧盟、印度等国家持续推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政策,原规划目标不能顺利实现且黄海有限持续出现经营亏损。

黄海有限的股权及债权转让,一方面是公司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海外轮胎市场竞争的应对措施,有助于公司调整产能布局,优化产品、市场和客户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风神股份改善资产结构,防范财务风险,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因此,公司转让所持黄海有限100%股权及债权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12月3日,风神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黄海集团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风神股份将其直接持有的黄海有限100%股权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风神股份对黄海有限的债权转让给黄海集团。相关关联交易取得了独立董事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关联董事及关联监事予以回避表决。

2018年12月4日,发行人发布《关于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将其直接持有的黄海有限100%股权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黄海有限的债权转让给黄海集团,交易对价为8,007.60万元。交易作价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1-1-86

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2104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评估结果(以201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黄海有限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2,846.72万元),以及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基础确定(截至2018年6月30日,风神股份对黄海有限的债权为30,854.32万元)。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合并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情形,发行人关联担保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提供的融资担保。相关融资担保有利于发行人银行融资计划的顺利实施并满足发行人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市场惯例,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2、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事项均已体现在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中,具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2017年3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估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监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7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估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2018年4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估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监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8年6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估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2018年12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1-87

关联董事、关联监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9年1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2019年4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预估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监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9年5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预估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2020年3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估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监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估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据此,发行人报告期内接受关联方担保已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确认或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亦已就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予以公告。此外,公司已在各期定期报告中就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相应披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化工为发行人提供融资担保,发行人依据《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并参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收费标准向其支付担保费,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关联方委托进行股权托管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对桂林倍利、黄海有限、途普贸易股权进行托管。上述股权托管事项有利于公司发挥业务协同效应,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1-1-88

2、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桂林倍利股权托管

2018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接受委托管理控股股东橡胶公司旗下桂林倍利的股权,公司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就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3月16日,发行人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托管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橡胶公司签署关于桂林倍利的《股权托管终止协议》,终止对桂林倍利的股权托管,公司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就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12月4日,发行人发布《关于终止托管桂林倍利轮胎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途普贸易股权托管

2018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接受委托管理PTG下属子公司途普贸易股权,公司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就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6月13日,发行人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接受PTG的委托对途普贸易100%股权进行托管。公司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就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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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9日,发行人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途普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途普贸易100%股权的托管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2个月,公司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就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7月25日,发行人发布《关于续签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黄海有限股权托管

2018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接受委托管理黄海集团下属子公司黄海有限股权,公司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就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12月4日,发行人发布《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股权托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各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相关股权托管费用系由委托双方根据托管企业实际情况并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车汽修(集团)总公司向公司原子公司黄海有限提供经营性周转资金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如本回复问题六“一、(一)、2、发行人与青岛黄海橡胶有限公司同业竞争业务产生的背景及原因”中所述,因黄海有限连续多年出现经营亏损,故从2018年初以来,上市公司已经在统筹推进黄海有限的股权转让事项。经与评估机构中

1-1-90

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沟通,确定黄海有限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6月30日。

为避免评估基准日后因上市公司向黄海有限提供经营资金、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形成黄海有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因此2018年7月由拟受让方黄海集团股东中车汽修(集团)总公司向黄海有限提供了125万元的经营性周转资金,用于黄海有限对外支付需求。

因此,上述关联交易系在黄海有限股权转让背景下,为避免形成黄海有限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黄海有限及上市公司已根据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上述资金拆借事项已经在发行人201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相应披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该笔经营性资金拆借,黄海有限已参照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提相应利息,该笔资金拆借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橡胶国际有限公司向公司子公司风神轮胎(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香港)”)提供拆入资金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风神(香港)设立于2018年10月12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仅1万港币。至2018年底,风神(香港)尚未开展实际运营,也无银行存款。2019年初,由于发行人对风神(香港)增资审批程序尚未完成,为维系风神(香港)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其从关联方中国橡胶国际有限公司拆入资金50,000欧元,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同时,上述资金拆借事项已经在发行人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相应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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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考虑到风神(香港)为新成立的公司,尚未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借款金额相对较小且借款期限相对较短,经双方友好协商,相关贷款免除利息。相关拆入资金起始日为2019年4月8日,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1日,相关拆入资金到期已归还。

上述资金拆借主要为基于子公司当时特殊背景所产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亦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一)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以规范关联交易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在生产经营方面不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与监督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建立了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同时,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以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

发行人将在严格执行上述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监督机制,对公司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及销售部门等加强监督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制度建设。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未来发生关联交易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橡胶公司已向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1-92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

2、对于确有必要或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进行关联交易,履行适当的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损害风神股份及风神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风神股份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签署后生效。且至以下条件之一满足之日止:

(1)本公司不再是风神股份的控股股东;

(2)风神股份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未来发生关联交易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已向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

2、对于确有必要或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进行关联交易,履行适当的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风神股份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损害风神股份及风神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风神股份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签署后生效。且至以下条件之一满足之日止:

(1)本公司不再是风神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2)风神股份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1-1-93

(二)是否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橡胶公司曾于2013年5月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并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橡胶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风神股份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橡胶公司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对于与风神股份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橡胶公司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风神股份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橡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风神股份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在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联交易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在橡胶公司业务、资产整合过程中,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并减少与风神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确保风神股份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与公司未来发生关联交易情形,2020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橡胶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部分回复之“(一)、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本问题相关回复内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各项关联交易均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定价,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违法违规行为。各项关联交易均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均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发行人已对会议决议、关联交易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应收、应付款项,均系因正常业务往来产生。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利用控制地位和关联关系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相关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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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方资金往来专项报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及相关招投标资料;查询了部分关联采购或关联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了解各项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并分析公允性;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历史相关公告文件、历次关联交易相关的三会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取得并核查了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部签批流程;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次出具的关联交易承诺;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人员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经常性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或成本比例总体较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偶发性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且均已合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3、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以规范关联交易,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诺,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此外,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二)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方资金往来专项报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及相关招投标资料;取得并查阅了部分关联采购或关联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了解各项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并分析公允性;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历史相关公告文件、历次关联交易相关的三会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取得并查阅了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部签批流程;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次出具的关联交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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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经常性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或成本比例总体较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报告期内,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且均已合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以规范关联交易,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诺,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此外,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五、补充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已经在《尽职调查报告》“第四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二、关联交易情况”中依据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1-1-96

(本页无正文,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7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___陈 琦 陈 聪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总裁):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松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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