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撤回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申请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撤回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是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并审慎论证后提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撤回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募投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增长,为公司后续业务拓展及持续经营打下坚实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6、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原:
葛锐: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