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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1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0日(星期四)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95,693,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名,代表公司股份90,056,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

名,代表公司股份5,637,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9名,代表公司股份6,480,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5,152,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529,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9,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5%;反对52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2、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95,084,4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反对529,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弃权8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870,8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0%;反对52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弃权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152,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529,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9,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5%;反对52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2对关联股东的定义,上述三项议案的表决相关股东均已回避,且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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