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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工新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1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 子公司及分公司所处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24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本次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案件调解结果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0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2020)黑01民初1433号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菱环境”)与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申菱环境

被告:红博物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64.22%)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与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菱净化”,现已

注销,权利义务由原告申菱环境承继)就红博二期空调工程(第一标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金额20,000,000.00元。2011年12月3日,红博商贸城与申菱净化达成《补充协议书》,将原合同价款暂定金额调整至40,000,000.00元。同时,红博商贸城、申菱净化与红博物产达成《红博二期空调工程(第一标段)补充协议书》,约定由红博物产承担红博商贸城发包人一切权利义务,红博商贸城不再承担工程任何权力和义务,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前述工程于2016年5月完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菱环境向哈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3、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哈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红博物产于2020年9月13日前给付原告申菱环境工程款5,195,164.50元;

(2)案件受理费160,580.30元,减半收取80,290.15元,由被告红博物产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2019)黑01民初1432号申菱环境与红博物产、红博商贸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申菱环境

被告一:红博物产

被告二:红博商贸城(为公司分公司)

2、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菱环境与红博商贸城就哈尔滨红博商贸城项目于2011年至2014年陆续签订了8份《合同书》,约定由申菱环境向红博商贸城供应空调机组及相关设备,上述8份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6,869,223.00元。后申菱环境与红博物产于2016年达成了《协议书》,约定红博商贸城拖欠申菱环境的货款由红博物产给付。后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菱环境以《协议书》中未免除红博商贸城付款义务为由对红博商贸城和红博物产提起诉讼,截至起诉时,尚欠货款18,804,835.50元。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3、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哈中院主持调解,申菱环境放弃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红博物产于2020年9月13日前给付原告申菱环境设备款18,804,835.50元;

(2)被告红博商贸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案件受理费134,629.01元,减半收取67,314.50元由被告红博物产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本次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案件调解结果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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