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9:
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7-8号盈峰中心23层;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马刚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620,152,9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2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63,722,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43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6,430,0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8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79,031,1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2,601,1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7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6,430,0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84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09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5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973,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9,433,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6%;反对719,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311,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82%;反对719,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9,433,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6%;反对719,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311,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82%;反对719,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9,433,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6%;反对719,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311,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82%;反对719,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任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