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暨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较低风险的短期信托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高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交易参照市场价格或行业标准定价,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汤兴良先生回避了表决,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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