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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后,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办公场地,提高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前已取得了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伟坤黄贤畅

2020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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