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且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本次交易预案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预案、相关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题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题的
(2020年9月9日)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本次交易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目前相关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价格将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有利于本次交易的成功实施。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和长远发展,预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发表意见。
八、本次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等。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志蜀 |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德骏
曹德骏 |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 玮
周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