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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拓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原条款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50%以上,全额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对外担保事项: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50%以上,全额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且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由股东大会

审议以外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如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且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如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足5000万元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且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董事会有权决定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如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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