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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拓红外: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说明

原条款修改后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的其他情形。 (三)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3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如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如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且必须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且必须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公司党总支,并设立纪检委员。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总支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作用。第一百五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并按规定设立纪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前,应事先听取党总支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上级党组织按照领导干部管理规定进行考察酝酿并提出意见;除应由股东或董事会决定聘任以外的管理人员人选,要听取党总支集体研究提出的意见建议。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上级党委按照领导干部管理规定进行考察酝酿并提出意见;公司党委对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以外的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向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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