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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股票代码:300881 股票简称:盛德鑫泰 公告编号:2020-004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9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4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0】B081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5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股本由7,500万股变更为10,000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 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对照情况如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20年9月1日在深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000万股。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删除此条款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责任人,并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删除此条款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下列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计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计程序。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照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七)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 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表决。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并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期计算。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董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出现本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1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1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密。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对照有关规定,如董事会遇到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执行。 公司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批准。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可免于本项规定。 (四)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深证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可以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表决方式除上述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传真等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表决方式除上述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包括快递)送出的,投寄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包括快递)送出的,投寄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送出的,自发出该数据电文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需要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通后生效。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不变。该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章程备案,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备查文件

1、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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