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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9

公告编号:2020-050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7月25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7月2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飞鹏、易斯怡、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金华江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玲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被告(需方)与原告(供方)于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5月4日之间签订《采购订单》(以下简称“《订单》”),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塑胶料,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盼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五)案件进展情况: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061884.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10089.53元(自被告逾期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暂计至2019年7月26日)。

以上暂共计为4471973.93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9月9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0394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0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2020年9月9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0394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金华江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61, 884.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即以558,7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计算,以1,896,21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计算,以290,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以1, 088,240.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计算,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以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案件受理费21,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88元,由被告金华江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积极与被告落实判决书的相关内容,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

(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0394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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