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9月16日对公司违反证券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04年9月16日审理终结。本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4]3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规事实
1、2001年年报少计短期贷款3500万元、其他应收款5500万元,少计提利息1,869,525元、坏账准备550,000元,虚增税前利润2,419,525元,且对订立3500万元贷款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2、2002年年报虚增税前利润44,725,509.22元,坏账准备披露不实,且对订立重要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
二、处罚决定
责令本公司改正,对本公司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对陈克根、陈克恩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唐华、纪金华、叶能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潘金龙、潘超然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张士全、苏伟、郭良晓给予警告。
根据上述处罚决定进行追溯调整后,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将为连续两年亏损,公司在披露经追溯调整后的2002年度、2003年度财务数据后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行* S T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如公司在2004年10月31日前无法披露包含上述调整情况的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将在2004年11月1日起停牌,直至披露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交易日10:30后复牌。
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