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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集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第八条相关内容: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八条:总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年九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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