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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20-76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3日、2月10日、5月9日、6月3日、7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2019-118、2019-131、2019-141、2020-1、2020-23、2020-36、2020-51);2020年8月4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20-61,下称《2020-61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计2371件,较《2020-61公告》新增32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17件,较《2020-61公告》新增5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393起,较《2020-61公告》新增5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428起,较《2020-61公告》新增6起;燃料买卖案件1433起,较《2020-61公告》新增16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12624.48万元。新增32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7起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 申请人)标的合计金额案由
(2020)皖1522民初4488号徐青芳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约316.83万元燃料买卖纠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①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约205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①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约205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①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约205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湘04民初34号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①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③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④凯迪生态约5033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鄂01民初456号邵启强凯迪生态约381万元证券纠纷
(2020)鄂0192民初3933号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约252万元买卖合同纠纷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97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3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20年9月3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148.96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9日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3日)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裁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2020)桂02执548号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租金13085041.1元及利息1314867.07元。(2)向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83079.5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80290元。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判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2( 2020)湘0527民初194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绥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绥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492.0076万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从2020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绥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492.0076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6,161元,由被告绥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该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案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判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3(2020)鄂28民终793号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7民初3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7民初3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30895.34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其中,扣除质保金后的4113565.59元工程款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算,作为质保期为一年的原合同内工程质保金1904829.55元工程款利息从2013年2月27日起算,作为质保期为一年的原合同外增加工程质保金74830元工程款的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驳回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前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86元,由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99元,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3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746元,由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92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1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4(2020)鄂1024执222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通知书本院(2019)鄂1024民初80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206665元及逾期利息;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支付的12206665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申请执行人对承建工程的上述12206665元工程款在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96820元;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79703元。 将上述款项汇入下列我院指定的执行专户,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 收款单位:江陵县人民法院 账号: 6232637600101177393 特此通知。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判决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5(2020)皖01民初1109号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9561087. 53元及迟延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4日为3292177.91元,之后以全部未还租金19561087.5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0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02元,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03元,由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702元;诉论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递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案号原告被告调解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6(2020)皖18民初44号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一致确认案涉项目工程结算总造价为7321.5507万元,两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4052万元,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付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3269.5507万元,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利息。二、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诉讼费用14.6334万元,其中: 1.根据复工协议,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67号案件受理费7.161975万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28.8857万元.保全费5000元,因双方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则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4285万元,加上保全费5000元,总计14.94285万元,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前述费用的一半即7.471425万元。上述诉讼费用,均不包含在结算金额为7321.5507万元(含税)的结算书中。三、上述第一、二条款项合计3284.1841万元,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如下:1.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14.6334万元; 2.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3.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800万元;4.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169.5507万元。若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就该期及剩余各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照本条约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若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三条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本金3269.5507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宁国市港口生态园区东区凉亭路东侧“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30MW机组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三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法院根据本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另一方拒绝签收法院民事调解书不影响本协议和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原被告三方各执一份,报法院备案一份。七、本协议任何手写涂改、删减或增加部分内容无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8857万元减半收取14.4428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4285万元,由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和解协议,涉案当事人同意自各方2020年7月10日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7(2020)鄂01执1256号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二、负担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迫究其刑事责任。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8(2020)鄂72执402号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海事法院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执行通知书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 鄂7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7523元。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9(2020)津02执469号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235540.2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3月15日 至2018年5月2日以17141798.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6月7日,以14250356.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54235540.2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三.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排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四、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48267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2957元;六。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0(2020)津02执471号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 最高法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津执2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负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396481.57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2日以11427865. 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6月8日,以9406358.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69396481.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二、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三、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四、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2403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7692元;六、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序号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1(2020)鄂01 92民初1748- 1号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裁定书本院受理的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21446.94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线索。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21446.94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2//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9月29日10时起至2020年10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 g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60%股权。二、评估价: 634547900元: 起拍价: 44419万元; 保证金: 4442 万元:增价幅度: 100 万元及其倍数。三、拍卖时间: 2020年9月29日10时起至10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四、拍卖标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以2018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资报字(2019)沪第284号》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具体内容详见拍卖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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