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已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简称"长城公司")追加诉讼本公司为被告,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高公司")所欠债务本金35,17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事项的审理进展情况,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之临时公告和2010年3月22日之2009年度业绩报告作出持续披露。公司于2011年2月15日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省高院")一审判决书,知悉长城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对该案进展持续披露如下:
一、本案形成和诉讼进展概况
因沈高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长城公司曾于2009年2月24日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一间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公司)偿还债务本金35,17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收到辽宁省高院送达的长城公司起诉状及追加被告申请书,长城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再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追加起诉本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事项详情请见2009年8月12日之临时公告和2010年3月22日之2009年度业绩报告。
二、诉讼案的最新进展
公司2011年2月15日收到案件代理律师送达的辽宁省高院一审判决书,辽宁省高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沈高公司依法偿还所欠长城公司债务本金35,17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同时驳回长城公司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长城公司已经就辽宁省高院一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沈高公司曾作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2004年3月15日以后本公司已不再持有其任何股权,属于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详见公司分别于2003年6月13日刊登的2003-014号公告和2004年4月8日刊登的2004-012号公告)。
公司聘请的中国法律顾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长城公司要求公司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公司对该案的判断:根据公司与沈高公司的经济往来和律师法律意见,公司不应成为沈高公司诉讼案的被告,亦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诉讼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积极应对上诉,本公司保留就该诉讼事项对本公司市场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向原告追究责任的权利。
本案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目前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宜
五、备查文件
(一)(2009)辽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二)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