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15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
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别提示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存在12个月或以上的股份锁定期,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4,6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82,028,57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龙利得所属行业为造纸和纸制品业(C22)。截止2020年8月27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造纸和纸制品业(C22)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3.25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4.64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9.75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截止2020年8月27日)。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业绩下滑风险
我国包装行业分散,前10大企业市场占有率合计不足10%,市场集中度较低,竞争激烈,总体呈现出研发能力不强、规模经济不足、转型速度缓慢等特点。同时,瓦楞包装产品单价较低,对运输成本敏感性较强,存在销售半径。公司目前生产基地在
安徽和上海,主要客户在华东地区,客户覆盖范围相对较小,尽管公司的研发技术和工艺水平在行业中尚处领先,但行业门槛较低,公司面临市场区域内原有竞争对手及新进入者的竞争,使得未来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直接原材料主要为原纸,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均超过80%。2016年底以来,原纸价格上涨较快,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呈上涨趋势。2018年以来原纸价格有所下滑。未来如果原纸市场价格持续大幅波动,一方面对公司成本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另一方面,若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变动方向不能同步,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公司毛利率发生变动,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三)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主要为一些大中型客户定制瓦楞纸包装产品,报告期,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69%、45.60%和40.07%,客户有些集中,但集中度呈下降趋势。
公司产品主要销售给食品饮料、日化家化、粮油类等下游应用领域,客户主要为立白集团、榄菊集团、益海嘉里(金龙鱼)、美国沃伦等,上述客户主要为其所属行业的大型企业,向公司采购规模较大,使得公司对单一下游应用领域也存在单一客户销售集中的情况。
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发生变化,或主要客户自身经营发生困难,都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影响。
(四)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达到了
81.07%、76.90%和74.88%。公司供应商比较集中,若主要供应商不能及时、足额、保质的提供原材料,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重大事项,并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859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龙利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龙利得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龙利得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2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龙利得”,股票代码“300883”;公司总股本34,600.00万股,其中8,202.8576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9月10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9月10日
(三)股票简称:龙利得
(四)股票代码:30088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4,6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8,65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8,202.8576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26,397.1424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摇号抽取网下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516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471,424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万股)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张云学 | 4,287.50 | 12.39 | 2023年9月10日 |
龙尔利投资 | 4,200.00 | 12.14 | 2023年9月10日 | |
滁州浚源 | 3,522.21 | 10.18 | 2021年9月10日 | |
金浦投资 | 2,100.00 | 6.07 | 2021年9月10日 | |
徐龙平 | 2,043.39 | 5.91 | 2023年9月10日 | |
诸暨东证 | 1,300.00 | 3.76 | 2021年9月10日 |
项目 | 股东名称 | (万股)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
西藏金葵花 | 1,000.00 | 2.89 | 2021年9月10日 | |
安徽创投 | 940.66 | 2.72 | 2021年9月10日 | |
万里平 | 800.00 | 2.31 | 2021年9月10日 | |
王皎 | 600.00 | 1.73 | 2021年9月10日 | |
无锡产业 | 600.00 | 1.73 | 2021年9月10日 | |
无锡金投 | 600.00 | 1.73 | 2021年9月10日 | |
周新华 | 400.00 | 1.16 | 2021年9月10日 | |
嘉兴力鼎 | 400.00 | 1.16 | 2021年9月10日 | |
曹春芳 | 367.50 | 1.06 | 2021年9月10日 | |
潍坊浚源 | 360.00 | 1.04 | 2021年9月10日 | |
无锡飞凡 | 300.00 | 0.87 | 2021年9月10日 | |
吕萍 | 210.00 | 0.61 | 2021年9月10日 | |
邱萍 | 200.00 | 0.58 | 2021年9月10日 | |
王辉英 | 200.00 | 0.58 | 2021年9月10日 | |
陈晖 | 160.00 | 0.46 | 2021年9月10日 | |
干石凡 | 157.50 | 0.46 | 2021年9月10日 | |
王德超 | 157.50 | 0.46 | 2021年9月10日 | |
吴献忠 | 140.00 | 0.40 | 2021年9月10日 | |
李雪刚 | 124.24 | 0.36 | 2021年9月10日 | |
吴崇余 | 105.00 | 0.30 | 2021年9月10日 | |
卢冬梅 | 100.00 | 0.29 | 2021年9月10日 | |
钱梅红 | 100.00 | 0.29 | 2021年9月10日 | |
张红梅 | 100.00 | 0.29 | 2023年9月10日 | |
徐少杰 | 79.40 | 0.23 | 2023年9月10日 | |
钱红 | 50.00 | 0.14 | 2021年9月10日 | |
柴玮 | 48.00 | 0.14 | 2021年9月10日 | |
陈海涛 | 46.60 | 0.13 | 2021年9月10日 | |
周宝妹 | 40.00 | 0.12 | 2021年9月10日 | |
张金芳 | 34.00 | 0.10 | 2021年9月10日 | |
冯治钢 | 28.80 | 0.08 | 2021年9月10日 | |
韩军 | 20.00 | 0.06 | 2021年9月10日 | |
卫林荣 | 17.00 | 0.05 | 2021年9月10日 |
项目 | 股东名称 | (万股)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
其他12名自然人股东 | 10.70 | 0.03 | 2021年9月10日 | |
小计 | 25,950.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 | 4,454.75 | 12.87 | 其中,4,007.6076万股可上市交易的日期为2020年9月10日;447.1424万股可上市交易的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 |
网上发行股份 | 4,195.25 | 12.13 | 2020年9月10日 | |
小计 | 8,650.00 | 25.00 | - | |
合计 | 34,600.0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8,356.12万元、8,126.45万元(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16,482.57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L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三)注册资本:25,95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四)法定代表人:徐龙平
(五)住所: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150号
(六)经营范围:从事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高级纸制品(瓦楞)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装潢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性数字印刷技术、互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制造的技术设计与研发;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原纸、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主营业务:专业从事瓦楞纸箱、纸板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为食品饮料、日化家化、粮油、家居办公、电子器械、医药医疗等行业的客户提供包装产品和服务,可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制、设计综合包装方案,提供精细化服务。
(八)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造纸和纸制品业(C22)。
(九)电话:0550-8137066
(十)传真:0550-8681666
(十一)董事会秘书:吴献忠
(十二)公司电子邮箱:lddm@sh-led.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万股) | (万股) | (万股) | 总股本持 股比例 (%) | 债券持有情况 |
1 | 徐龙平 | 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2,043.39 | 3,622.50 | 5,665.89 | 21.83 | - |
2 | 张云学 | 董事、副董事长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4,287.50 | - | 4,287.50 | 16.52 | - |
3 | 梁巨元 | 董事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 | 9.8426 | 9.8426 | 0.04 | - |
4 | 夏志强 | 董事 | 2018年8月23至2021年2月4日 | - | 3.7400 | 3.7400 | 0.01 | - |
5 | 向存林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 | - | - | - | - |
6 | 徐成 | 董事 | 2018年8月23至2021年2月4日 | - | - | - | - | - |
7 | 朱芹飞 | 独立董事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 | - | - | - | - |
8 | 陈松 | 独立董事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 | - | - | - | - |
9 | 谢肖琳 | 独立董事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 | - | - | - | - |
10 | 杨爱东 | 独立董事 | 2018年8月23至2021年2月4日 | - | - | - | - | - |
11 | 傅婧辰 |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 | - | - | - | - |
12 | 王德超 | 监事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157.50 | - | 157.50 | 0.61 | - |
13 | 张亮 | 监事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 | 7.2253 | 7.2253 | 0.03 | - |
14 | 吴献忠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140.00 | - | 140.00 | 0.54 | - |
15 | 朱敏 | 财务总监 | 2018年2月5至2021年2月4日 | - | - | - | - | - |
注:徐龙平通过龙尔利投资间接持股3,622.50万股;梁巨元通过滁州浚源间接持股9.4106万股,
通过潍坊浚源间接持股0.4320万股;夏志强调过金浦投资间接持股3.7400万股;张亮通过滁州浚源间接持股4.7053万股,通过潍坊浚源间接持股2.52万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徐龙平直接持有发行人5.91%的股份,其控制的龙尔利投资持有发行人12.14%的股份,即徐龙平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18.04%的股份。张云学直接持有发行人12.39%的股份。两人共同控制公司30.44%的股份。徐龙平、张云学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龙平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云学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两人为公司重要的董监高人员,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徐龙平先生:1965年生,中共党员,MBA硕士学位,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1022519650420****,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职业经历:1997年6月至1999年12月,任上海南鹤包装材料厂销售经理;2000年3月至2000年7 月,任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厂长、法定代表人;2000年2月至2006年2月,任上海龙尔达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06年2月至今,任上海龙利得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年7月至今,任龙尔利投资监事;2012年9月至今,任奉其奉(原上海通威)执行董事。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任龙利得有限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任龙利得股份董事、董事长;2014年11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兼任滁州市出版印刷发行协会会长、上海市奉贤区印刷协会会长。
张云学先生:1970年生,高中学历,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1022519701219****,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职业经历:1989年7月至1992年5月,任上海市惠南镇观海商场服装部经理;1992年6月至2001年5月,任江苏常熟中国服装城(个体工商户)服装批发负责人;2003年2月至2019年9月,任上海张储针织服装厂经理;2005年1月至今,任上海可云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年8月至今任龙利得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9月至今,任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监事;至2017年12月任上海祥尔电气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任龙利得股份董事;2014年11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副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 公开发行前 | 公开发行后 | 限售期 | 备注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张云学 | 4,287.50 | 16.52 | 4,287.50 | 12.39 | 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 |
龙尔利投资 | 4,200.00 | 16.18 | 4,200.00 | 12.14 | 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滁州浚源 | 3,522.21 | 13.57 | 3,522.21 | 10.18 | 12个月 | - |
金浦投资 | 2,100.00 | 8.09 | 2,100.00 | 6.07 | 12个月 | - |
徐龙平 | 2,043.39 | 7.87 | 2,043.39 | 5.91 | 36个月 | 实际控制人 |
诸暨东证 | 1,300.00 | 5.01 | 1,300.00 | 3.76 | 12个月 | - |
西藏金葵花 | 1,000.00 | 3.85 | 1,000.00 | 2.89 | 12个月 | - |
安徽创投 | 940.66 | 3.62 | 940.66 | 2.72 | 12个月 | - |
徐龙平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91%
5.91%
龙尔利投资
龙尔利投资
86.25%
86.25%
12.14%
12.14%
张云学
张云学
12.39%
12.39%
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
69.56%
万里平 | 800.00 | 3.08 | 800.00 | 2.31 | 12个月 | - |
王皎 | 600.00 | 2.31 | 600.00 | 1.73 | 12个月 | - |
无锡产业 | 600.00 | 2.31 | 600.00 | 1.73 | 12个月 | - |
无锡金投 | 600.00 | 2.31 | 600.00 | 1.73 | 12个月 | - |
周新华 | 400.00 | 1.54 | 400.00 | 1.16 | 12个月 | - |
嘉兴力鼎 | 400.00 | 1.54 | 400.00 | 1.16 | 12个月 | - |
曹春芳 | 367.50 | 1.42 | 367.50 | 1.06 | 12个月 | - |
潍坊浚源 | 360.00 | 1.39 | 360.00 | 1.04 | 12个月 | - |
无锡飞凡 | 300.00 | 1.16 | 300.00 | 0.87 | 12个月 | - |
吕萍 | 210.00 | 0.81 | 210.00 | 0.61 | 12个月 | - |
邱萍 | 200.00 | 0.77 | 200.00 | 0.58 | 12个月 | - |
王辉英 | 200.00 | 0.77 | 200.00 | 0.58 | 12个月 | - |
陈晖 | 160.00 | 0.62 | 160.00 | 0.46 | 12个月 | - |
干石凡 | 157.50 | 0.61 | 157.50 | 0.46 | 12个月 | - |
王德超 | 157.50 | 0.61 | 157.50 | 0.46 | 12个月 | - |
吴献忠 | 140.00 | 0.54 | 140.00 | 0.4 | 12个月 | - |
李雪刚 | 124.24 | 0.48 | 124.24 | 0.36 | 12个月 | - |
吴崇余 | 105.00 | 0.4 | 105.00 | 0.3 | 12个月 | - |
卢冬梅 | 100.00 | 0.39 | 100.00 | 0.29 | 12个月 | - |
钱梅红 | 100.00 | 0.39 | 100.00 | 0.29 | 12个月 | - |
张红梅 | 100.00 | 0.39 | 100.00 | 0.29 | 36个月 | 亲属 |
徐少杰 | 79.40 | 0.31 | 79.40 | 0.23 | 36个月 | 亲属 |
钱红 | 50.00 | 0.19 | 50.00 | 0.14 | 12个月 | - |
柴玮 | 48.00 | 0.18 | 48.00 | 0.14 | 12个月 | - |
陈海涛 | 46.60 | 0.18 | 46.60 | 0.13 | 12个月 | - |
周宝妹 | 40.00 | 0.15 | 40.00 | 0.12 | 12个月 | - |
张金芳 | 34.00 | 0.13 | 34.00 | 0.1 | 12个月 | - |
冯治钢 | 28.80 | 0.11 | 28.80 | 0.08 | 12个月 | - |
韩军 | 20.00 | 0.08 | 20.00 | 0.06 | 12个月 | - |
卫林荣 | 17.00 | 0.07 | 17.00 | 0.05 | 12个月 | - |
其他12名自然人股东 | 10.70 | 0.04 | 10.70 | 0.03 | 12个月 | - |
网下发行的限售股 | - | - | 447.1424 | 1.29 | 6个月 | - |
小计 | 25,950.00 | 100.00 | 26,397.1424 | 76.29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 | - | 4,007.6076 | 11.58 | - | - |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 - | - | 4,195.2500 | 12.13 | - | - |
小计 | - | - | 8,202.8576 | 23.71 | - | - |
合计 | 25,950.00 | 100.00 | 34,600.00 | 100.00 | - | - |
六、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88,625名,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1 | 张云学 | 4,287.50 | 12.39 | 36个月 |
2 | 龙尔利投资 | 4,200.00 | 12.14 | 36个月 |
3 | 滁州浚源 | 3,522.21 | 10.18 | 12个月 |
4 | 金浦投资 | 2,100.00 | 6.07 | 12个月 |
5 | 徐龙平 | 2,043.39 | 5.91 | 36个月 |
6 | 诸暨东证 | 1,300.00 | 3.76 | 12个月 |
7 | 西藏金葵花 | 1,000.00 | 2.89 | 12个月 |
8 | 安徽创投 | 940.66 | 2.72 | 12个月 |
9 | 万里平 | 800.00 | 2.31 | 12个月 |
10 | 王皎 | 600.00 | 1.73 | 12个月 |
合计 | 20,793.76 | 60.10 | - |
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8,65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64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4.00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4.81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8.66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9.75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23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调整为6,184.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发行数量为2,465.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8,65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根据《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认购倍数7,079.6401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1,73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454.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195.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40373008%,有效申购倍数为4,160.20088倍。
根据《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1,904,137股,放弃认购数量为48,363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44,547,50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48,363股,包销金额为224,404.3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0,13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236.44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899.56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475】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4,236.44万元,下述费用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为2,318.38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840.00万元;律师费用507.55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0.04万元,发行手续费用100.47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0.4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5,899.56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76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5元。(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份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本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0年1-6月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发行人2020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情况如下:
项目 | 期末 | 期末 | 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 93,020.40 | 77,011.18 | 20.79 |
流动负债(万元) | 41,520.80 | 29,359.95 | 41.42 |
总资产(万元) | 142,037.03 | 127,499.93 | 11.40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0.86 | 15.57 | 5.29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31.35 | 25.99 | 5.36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 97,505.43 | 94,361.36 | 3.3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3.76 | 3.64 | 3.30 |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33,838.94 | 42,356.46 | -20.11 |
营业利润(万元) | 3,578.72 | 4,154.85 | -13.87 |
利润总额(万元) | 3,542.63 | 4,144.91 | -14.53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144.07 | 3,662.26 | -14.15 |
润(万元) | 2,819.43 | 3,482.37 | -19.0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14 | -14.2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1 | 0.13 | -15.3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28 | 4.18 | -0.9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2.94 | 3.98 | -1.0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4,386.24 | 1,559.11 | 181.33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17 | 0.06 | 181.33 |
注:上表中资产负债率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变动比例为两期末数的差值,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变动比例指标均为两期数的差值。受疫情的影响,公司2020年1-6月的经营业绩有所下降。2020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33,838.94万元,较2019年同期减少20.11%,2020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9.43万元,较2019年同期减少19.04%。2020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负债较比上年度期末增加41.42%,主要系公司属于新冠病毒重点防疫物资保障单位,增加了专项贷款。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81.33%,主要为公司在2020年上半年采购原材料时使用较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减少了现金的流出。公司2020年1-9月预计业绩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信息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序号 | 开户人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1 | 龙利得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 | 521076814541000024 |
2 | 龙利得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营业部 | 8112301011900641418 |
3 | 龙利得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20000035033131101040461 |
4 | 龙利得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 29210078801400001457 |
5 | 龙利得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31050182360000006268 |
二、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本公司自2020年8月2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以上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电话:0512-62938523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肖晨荣、冯洪锋
联系人:肖晨荣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肖晨荣、冯洪锋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肖晨荣:参与苏试试验(300416.SZ)、建研院(603183.SZ)等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2017年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威星智能(002849.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2020年参与麦迪科技(603990.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执业记录良好。
冯洪锋:2011年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千红制药(002550.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2014年保荐胜利精密(002426.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6年保荐赢时胜(300377.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电科院(300215.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7年保荐威星智能(002849.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和建研院(603183.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及其关联方龙尔利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本公司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减持数量不超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限定要求。
本人/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徐龙平、张云学作为公司董事同时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徐维、徐少杰、张红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公司监事王德超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吴献忠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滁州浚源、金浦投资、诸暨东证作为公司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6、安徽创投、嘉兴力鼎、西藏金葵花、无锡产业、无锡金投、潍坊浚源、无锡飞凡及自然人股东曹春芳、吕萍、干石凡、吴崇余、万里平、王皎、周新华、王辉英、邱萍、陈晖、李雪刚、卢冬梅、钱梅红、钱红、柴玮、陈海涛、周宝妹、张金芳、冯治钢、卫林荣、韩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
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张欢、童宇飞、王水洲、翟仁龙、陈飞、张明星、邵希杰、赵后银、俞月利、赵立忠、郑文俊、赵新忠等1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①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②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如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公司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购回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徐龙平、张云学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于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龙利得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作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东吴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承诺
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龙利得、保荐机构东吴证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将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8,650.00万股,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度提高。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若募集资金项目能按时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发
行人的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能力,提升运营能力、市场推广能力和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公司将积极稳妥地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
2、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市场占有率
项目实施后,公司的工业化、信息化程度将迈上新的台阶,有助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提升。公司的产能将大幅度提升,能够满足公司目前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努力扩大市场覆盖范围、推动企业持续扩张,在保持国内市场份额的同时,公司将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以精细化营销探寻市场机会、以快速响应赢取客户满意,保证产品在市场上获得新的增长。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本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履行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措施及承诺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将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发行人承诺: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章程(草案)》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拟按下述原则执行股利分配: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9、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10、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1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八、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为保持公司长期发展的动力、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为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及公司股价的稳定、长期增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函》,承诺:
“1、若未能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本人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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