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对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7日,
并同意以20.41元/股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2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获授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并且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实施完成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总量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总量和授予价格。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 | 袁天荣 | 邓鹏 |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