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5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242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调整为
20.4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调整事由及方法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获授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总量进行了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1人调整为58人,授予总股数由260万股调整为242万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
公司2020年6月1日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585,1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
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
-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按照上述调整方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P= P
-V =20.51-0.10=20.41元/股。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总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总量和授予价格。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实施完成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上述调整事项。
五、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总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三届第六次监事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