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未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2020年9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7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刘伟女士主持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411,066,2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48%。
(1)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411,066,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4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28,956,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81%。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雪涛律师与裴异凡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增资上海巨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1,064,0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954,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公司股东上海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腾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巨人网络实际控制人史玉柱先生所控制的企业,构成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上海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腾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雪涛、裴异凡
3. 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