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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02-16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15日在本公司A楼302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本公司股份20032779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6%。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丁叮董事长主持,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伊犁新天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空分装置、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工程建设任务委托书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与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构成的关联关系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现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67283584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330442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详见发布于2011年1月28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伊犁新天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空分装置、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工程建设任务委托书及关联交易的公告》(东华科技2011-004号)。
  四、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汪心慧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1]第7号),认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1]第7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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