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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7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09-07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吴联模、刘书艳、何亚军、侯书军:
经查明,吴联模在作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瑞”)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期间,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10.1.7条的行为。刘书艳在作为ST凯瑞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期间,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行为。何亚军在作为ST凯瑞总经理期间,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行为。侯书军在作为ST凯瑞总经理期间,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们做出如下处分:
一、对吴联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刘书艳、何亚军和侯书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吴联模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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