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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8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5号),核准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发行了1,2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80,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62,606,090.80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0]349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2020年8月26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景兴控股(马)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9月7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1204080029300630553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8110801012602036039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四方监管协议各签署方

甲方一: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JINGXING HOLDINGS (M) SDN. BHD(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马来西亚年产80万吨废纸浆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南涛、张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南涛、张建华可以随时到甲方二查询、复印甲方二银行账户的资料;甲方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银行账户的资料。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一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二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其银行账户对账单,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其银行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其银行账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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