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配偶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2020年9月3日,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董事陈均先生的告知,获悉其配偶梁中美女士因输入交易指令时操作失误,以致不慎买入公司股份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9%。次日,梁中美女士又卖出前述公司股份,误实施一笔交易而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2020年9月2日,因输入交易指令时操作失误,以致不慎买入公司股份5,000股;2020年9月3日,梁中美女士卖出公司股份5,000股。本次短线交易明细如下:
买入情况 | 卖出情况 | ||||||
买入 日期 | 买入股数(股) | 买入价格(元) | 买入金额(元) | 卖出 日期 | 卖出股数(股) | 卖出价格(元) | 卖出金额 (元) |
9月2日 | 5,000 | 8.41 | 42,050.00 | 9月3日 | 5,000 | 8.37 | 41,850.00 |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核查,该行为是梁中美女士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中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违规操作事项的处理情况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梁中美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
2、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梁中美女士在公司股票交易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梁中美女士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且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收益。公司向梁中美女士告知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梁中美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现就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的短线交易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管理,谨慎
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事宜的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