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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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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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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3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 3

三、核心技术 ...... 3

四、研发水平 ...... 4

五、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5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6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12

一、证券种类、发行数量、发行方式 ...... 12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 12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1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1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5

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7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 18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8

三、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 19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 22

五、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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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发行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Polyrocks Chemical Co., Ltd.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钢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6月8日
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6
邮政编码511540
互联网网址http://www.polyrocks.com
联系电话0763-3125898
传真0763-3125901
电子邮箱ir@polyrocks.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及电话号码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负责人伍洋
电话号码0763-3125887转8092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阻燃剂、改性塑料粒子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创新和积累,已拥有包括无卤阻燃剂化学合成与复配应用技术、阻燃改性塑料制备技术、功能性高分子材料技术等核心技术,系国内具备差异化竞争优势的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商之一。

三、核心技术

公司深耕于改性塑料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改性塑料助剂(阻燃剂)+改性塑料粒子+改性塑料制品”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的经营模式,不同的产业链环节均拥有相应的核心技术及产品系列。

改性塑料行业技术的核心在于配方的设计及生产制备工艺。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技术储备,已在改性塑料助剂、改性塑料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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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塑料制品的配方及制备方法等方面形成了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取得专利110项,其中,中国境内授权发明专利58项、实用新型专利47项;境外授权发明专利5项。

发行人技术的相对优势主要体现在无卤阻燃剂化学合成与复配应用技术、阻燃改性塑料制备技术、功能性高分子材料技术等方面。

其中,无卤阻燃剂化学合成与复配应用技术以磷、氮化合物主要原材料,通过配方结构设计与控制工艺优化,制备出环保性能更优越的无卤阻燃剂,克服含卤阻燃剂燃烧时产生大量的烟雾和有毒的腐蚀性卤化氢气体,造成二次危害的缺点。

阻燃改性塑料制备技术通过对树脂基础原材料的精选,综合应用阻燃剂超分散处理方法,对阻燃剂及协效剂的组合进行反复调配实验,得出相应的配方组合,显著提升改性塑料粒子产品的阻燃效率。

功能性高分子材料技术基于PP、PS、PE等通用树脂材料特性,结合下游细分应用的特定需求,优化基材选择、助剂用量等配方设计,综合应用机械设计、工艺设备等多方面技术,制备出具备特定功能的高分子材料。

与此同时,公司积极推进改性塑料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建立,作为起草单位之一,参与《塑料·聚丙烯再生改性专用料》(GB/T38288-2019)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用热塑性弹性体》(TICW9-2012)行业技术规范的制定,为改性塑料相关技术的标准化和应用推广贡献自身力量。

四、研发水平

公司以国家新材料产业政策为导向,抓住行业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及工艺优势,依靠核心技术驱动,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相关产品广泛应用于节日灯饰、电子电子、电线电缆、汽车、液晶电视、医疗卫生用品等领域,整体业务规模实现较快发展,市场份额得到巩固并稳步提升。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研发人员155名,占员工人数的16.01%。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投入金额分别为2,594.79万元、3,357.28万元、4,539.4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5%、3.14%、3.08%;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超过5项;营业收入由2017年的88,042.80万元增长到2019年的147,432.59万元,年均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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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增长率达到29.40%;净利润相应由3,960.35万元增长到12,064.84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74.54%,符合中国证监会《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关于科创定位的要求。公司2011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2017年两次通过复审,通过不断加大研发投入,积累了丰厚的技术底蕴。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累计取得专利110项,其中,中国境内授权发明专利58项,实用新型47项,中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5项,涵盖无卤阻燃剂化学合成与复配应用技术、阻燃改性塑料制备技术、功能性高分子材料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在改性塑料行业中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五、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公司最近三年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万元)127,431.86100,251.5063,369.4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50,938.9139,315.4732,781.0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4.08%52.36%43.53%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147,432.59106,891.3388,042.80
净利润(万元)12,064.844,520.883,960.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万元)9,902.024,386.413,921.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万元)9,412.603,769.143,189.92
基本每股收益(元)1.440.670.61
稀释每股收益(元)1.440.670.6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1.9512.3012.71
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6,308.71-1,884.753,695.21
现金分红(万元)700.00643.0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083.1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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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关键技术被侵权风险

改性塑料行业的核心技术在于配方及制备方法,也是企业保持相对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之一。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累计取得阻燃剂和改性塑料生产制造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63项(其中,中国境内发明专利58项目,中国境外发明专利5项),并掌握了多项非专利核心技术。存在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可能,一旦核心技术泄密或被盗用,将对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公司存在关键技术被侵权的风险。

2、研发费用占比较低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95%、3.14%及3.08%,低于同期同行平均水平。研发费用占比较低主要与发行人研发特点、研发阶段和业务特征相关。随着改性塑料行业竞争日渐激烈,产品的科技含量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未来发行人不能进一步增加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费用占比,将可能削弱产品已经建立起来的相对技术优势。

(二)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快速增长的可持续风险

(1)新增业务或产品达不到管理层预期增长目标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921.72万元、4,386.41万元、9,902.02万元,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8年同比增长

125.74%,得益于报告期内收购常州奥智,新增PS扩散板业务的快速发展。若PS扩散板业务未能持续快速增长,或其他新增业务和产品的销售无法达到预期,发行人经营业绩快速增长的趋势可能不可持续。

(2)防疫产品对利润贡献不可持续的风险

2020年上半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80,287.64万元、毛利润20,479.88万元(经审阅财务数据),较去年同期分别同比增长19.80%、52.31%。其中由于新冠疫情,PE透气膜等防疫产品原材料销售大幅增长。若剔除防疫产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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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毛利润将分别同比增长9.06%、23.19%。随着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未来防疫产品的盈利情况将不可持续。

2、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约90%,原材料占生产成本比重较大,当原材料价格上升5%时,阻燃剂、改性塑料粒子及制品的毛利率将下降约3至4个百分点;当原材料价格上升10%时,阻燃剂、改性塑料粒子及制品的毛利率将下降约6至8个百分点。公司大多数原材料市场供应充足,数量和质量均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其价格波动幅度主要受国内外宏观经济、供需状况等因素影响。其中,原油系发行人主要原材料PP、PE、PS等通用树脂材料的源头,其价格走势决定了下游化工产品的主要成本,通过产业链层层传导并最终影响公司产品成本。由于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节日灯饰、电子电器、电线电缆、汽车、液晶电视、医疗卫生等领域,下游行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因此,一旦原材料价格骤然上涨,将导致产品成本上升无法完全、及时传导给下游客户,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下游客户需求变化的风险

改性塑料作为重要的基础化工材料,其需求受宏观经济和下游行业景气程度影响较大。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节日灯饰、电子电器、电线电缆、汽车、液晶电视、医疗卫生等领域。报告期内,受益于美国节日灯饰市场需求的稳步增长、韩国三星电子及韩国LGE全球液晶电视出货量的带动以及国内家用电器等下游行业的快速增长,公司业务实现了较快发展。但如果未来下游行业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进出口贸易环境和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而出现不利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需求增速可能放缓,进而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4、PS扩散板业务相关风险

(1)整合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收购常州奥智新增PS扩散板业务,但由于发行人与常州奥智分别位于广东省和江苏省,未来双方在企业文化、经营管理、业务技术等多方面尚需更进一步的整合,整合能否达到预期具有不确定性,PS扩散板业务面临一定的整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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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集中风险

2019年常州奥智(合并)扩散板业务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为24.85%,对发行人净利润的贡献率为23.67%。发行人PS扩散板业务客户集中度较高,2019年主要客户韩国三星电子和韩国JINFU的销售收入占扩散板业务收入的71.35%。PS扩散板业务存在对大客户依存度高的风险。

(3)重要客户流失风险

韩国JINFU为韩国LGE的合格供应商,发行人通过韩国JINFU将PS扩散板销售给韩国LGE。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韩国JINFU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094.67万元、15,243.77万元,占PS扩散板业务收入的63.11%、41.83%。如果未来韩国JINFU不再与发行人开展商务合作,将可能导致PS扩散板业务收入降幅较大,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改性塑料行业属于技术较为成熟的行业,从业企业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凭借品牌和资金优势,不断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市场占有率。发行人通过差异化竞争,形成自身竞争优势,但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德国拜耳、美国普立万、金发科技、国恩股份、道恩股份等相比,在销售规模、品牌影响力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2019年改性塑料产量仅约金发科技的7%。如果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在产品研发、工艺改进、产品质量、市场开拓等方面保持竞争力,将导致公司在细分市场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面临市场份额减少,盈利能力下降,甚至核心竞争优势丧失的风险。

6、环保和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的阻燃剂产品属于精细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化学反应过程较为短暂,生产过程封闭,污染相对较轻,而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少量化学品原料,如在运输、存放和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则可能引起泄漏、火灾甚至爆炸等安全事故。未来若对于“三废”排放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因人为疏忽出现安全事故,将直接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公司面临环保和安全生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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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控风险

随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员工数量等的快速增长,对发行人的战略决策、市场营销、财务管控、技术创新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控难度进一步增加,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和风险应对水平将面临更大的考验。发行人于2018年4月收购东荣光学;于2018年9月收购常州奥智;于2019年11月收购常州奥智光电。报告期内,常州奥智存在转贷、以及与关联方、非关联第三方资金拆借的情形,发行人已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加强财务人员的意识和管理。发行人共有16家子公司,如果公司的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规模日益扩张的需要,未能对子公司或经营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管控,则会存在管理能力无法适应经营规模增长的风险,制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026.96万元、30,190.47万元和39,111.4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7.73%、43.08%和42.82%,其中,六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95.55%、95.51%和94.11%。未来随着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还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如果将来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出现经营危机或者信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面临坏账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2、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账龄在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5,705.04万元、29,423.82万元和37,424.42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95.55%、95.51%和94.11%。发行人账龄6个月以内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比例为1%,与可比上市公司金发科技一致,高于国恩股份,但低于银禧科技及道恩股份(坏账计提比例为5%)。假设公司按5%的比例对账龄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分别为-628.20万元,-1,176.95万元和-1,496.98万元,占利润总额的13.72%、24.23%和11.00%。因此,由于公司账龄在6个月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对较低,如果出现较大金额坏账而当期坏账准备无法覆盖的情况,将影响公司的净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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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比重分别为43.73%、41.11%、47.43%,占比较高。公司外销主要采用美元进行定价和结算,人民币汇率波动将对公司收入、汇兑损益和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汇兑损益分别为187.65万元、306.58万元和-179.23万元,绝对值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占比分别为4.10%、6.31%和1.32%。未来如果人民币出现较大幅度升值,公司在维持产品外销定价不变的前提下,将导致利润空间收窄,而一旦提高产品外销价格,则会降低产品的性价比指数,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汇率波动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2011年11月17日,公司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2014年、2017年,公司先后两次通过复审,2017年至2019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482.62万元、849.45万元、1,955.59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54%、17.49%、14.37%。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公司不再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将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公司可能因税收优惠政策变动而对未来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5、不动产抵押风险

发行人拥有的大部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处于抵押状态,系为发行人取得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如发行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相关银行可能会要求发行人承担相应借款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关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存在被处置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部分建筑物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存在部分临时建筑未办理报建手续,主要为钢结构临时仓库,面积合计18,423m?,账面价值为858.34万元。虽然目前发行人已办理完毕部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但仍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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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外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占比分别为43.74%、41.11%、47.44%。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境外销售服务的主要国家包括韩国、柬埔寨、德国、埃及等。海外市场受政策法规变动、政治经济局势变化、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多种因素影响,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涉及的海外法律环境将会更加复杂,若公司不能及时应对海外市场环境的变化,会对海外经营的业务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产能扩大带来的销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年产40,000吨改性塑料扩建项目”、“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了全面论证,但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销售渠道拓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产能将对公司产品销售构成一定的压力。

2、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每年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大幅增加。若因项目管理不善或产品市场开拓不力而导致不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则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将提高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加大发行人经营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投入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因此,公司在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受股本摊薄影响可能会出现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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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证券种类、发行数量、发行方式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本次发行股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发行股数不超过23,333,334股(含本数,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拟采用网下向投资者配售与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者配售股票)
发行对象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指定蒋伟驰、张嘉伟作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蒋伟驰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4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就职于广发证券,主要负责项目包括;主持和参与智光电气(002169)、南洋电缆(002212)、宏大爆破(002683)、星徽精密(300464)等IPO项目的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以及中远航运(600428)、康美药业(600518)、国星光电(002449)、瀚蓝环境(600323)、星徽精密(300464)等的再融资以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瀚蓝环境(600323)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国星光电(002449)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财务及证券从业经验。

张嘉伟先生,保荐代表人、FRM,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2006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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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就职于海通证券,主要签字或负责的项目包括亚威股份(002559)IPO项目、哈尔斯(002615)IPO项目、焦作万方(000612)30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科森科技(603626)IPO项目、五洋停车(300420)IPO项目、五洋停车(30042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万达信息(30061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赛意信息(300687)IPO项目、赛摩电气(300466)两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宗申动力(001696)重组项目、海伦哲(300201)再融资项目等,所负责的团队2018年被证券时报评为“2018中国区财务顾问团队君鼎奖”。在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等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执业经验。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占志鹏先生,准保荐代表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200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就职于广发证券,先后承揽并主持完成了星徽精密(300464)、实益达(002137)、麦达数字(002137)、瀚蓝环境(600323)、神奇制药(600613)等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和参与宜华地产、广电地产借壳吉林制药、湖北能源借壳三环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湖北能源非公开发行再融资、湖北能源公开发行公司债等项目,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基础、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及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黄荣灿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毕业于中山大学,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参与星徽精密(300464)、中超控股(002471)、丰海科技、广州像素等新三板挂牌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

梁建东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曾就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师,2017年初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参与或负责的项目有乾景园林收购汉尧环保、琪玥环保收购万象环保、和清环境并购、青岛金水控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及津荣天宇、远东股份、天力锂能、根力多、聚石化学等多家拟IPO企业的IPO辅导及财务核查。

潘晨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曾就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至今任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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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华丽达新三板项目、携车网新三板项目、文科园林再融资项目、家鸿口腔IPO项目、赛意信息再融资项目。刘斯文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美国旧金山大学管理学硕士。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参与的项目有星徽精密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和新三板公司丰海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人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之战略配售。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对外投资等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的股东情况,及各自的员工名册,光大证券认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权益、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所签订的所有借款、担保合同,光大证券认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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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2020年3月4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投行立项小组会议,经集体投票表决,准予聚石化学IPO项目立项。

2、2020年3月16日,质量控制总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聚石化学IPO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2020年3月27日,质量控制总部赴本项目办公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20年4月4日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3、2020年4月1日,投资银行事业部组织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4、内核办公室对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内核小组会议审议。2020年4月8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聚石化学IPO项目进行审议。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正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2020年4月8日召开内核会议对聚石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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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项目进行审核,经过表决,聚石化学IPO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内核,同意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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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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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年4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公司股份7,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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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一)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专注于阻燃剂、改性塑料粒子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根据2018年11月7日公布的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3新材料”之“3.3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因此,发行人属于新材料行业,符合科创板关于行业领域的要求。根据证监会《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公司符合申报科创板上市的具体要求,具体如下: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持续增长。因新材料行业的技术更新速度较快,公司为丰富产品结构和保持技术优势,始终重视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公司研发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职工薪酬2,045.821,798.151,320.41
折旧与摊销139.53154.21143.72
直接投入-材料1,553.00760.72583.55
其他费用801.07644.19547.12
研发费用合计4,539.423,357.282,59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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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告期累计研发费用10,491.49万元,占累计营业收入的3.06%,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三年合计
研发支出4,539.423,357.282,594.7910,491.49
营业收入147,432.59106,891.3388,042.80342,366.72
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3.08%3.14%2.95%3.06%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情况,查阅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获取研发项目资料,取得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累计研发费用为10,491.49万元;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3.06%,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及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真实、准确,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共取得授权发明专利63项,其中境内授权发明专利58项,境外授权发明专利5项,已经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共35项,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核心技术对应的发明专利名称应用的产品领域
1高耐热性结晶Ⅱ型聚磷酸铵的制备方法阻燃剂
2微胶囊包裹聚磷酸铵的制备方法阻燃剂
3高聚合度窄分子量分布的结晶Ⅱ型聚磷酸铵的制备方法和所用装置阻燃剂
4高流散性高纯度结晶片状三聚氰胺氰尿酸酯的制备方法阻燃剂
5一种高纯度高聚合度水不溶性结晶Ⅱ型聚磷酸铵的制备方法阻燃剂
6无卤素膨胀阻燃剂的制备方法及无卤素膨胀阻燃剂的应用阻燃剂
7一种可使聚丙烯阻燃级别达到V2级的阻燃剂的组合物阻燃剂
8一种次膦酸非金属盐阻燃剂的制备方法阻燃剂
9密胺-甲醛树脂微胶囊包裹聚磷酸铵的制备方法阻燃剂
10一种水性高效膨胀型防火涂料阻燃剂
11具有交联结构的无卤素膨胀阻燃剂的制备方法及应用阻燃剂
12一种低粘度高聚合度结晶Ⅱ型聚磷酸铵的制备方法阻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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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对应的发明专利名称应用的产品领域
13一种高效低烟阻燃织物涂层胶及其制备方法阻燃剂
14一种低粘度微胶囊包裹聚磷酸铵的制备方法阻燃剂
15一种高纯度焦磷酸胺盐的制备方法阻燃剂
16二烷基次膦酸盐的制备工艺及产品阻燃剂
17高纯度二乙基次膦酸盐及其制备工艺阻燃剂
18以SEBS为基料的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复合物改性塑料
19一种高灼热丝不起燃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生产方法改性塑料
20一种无卤阻燃耐寒聚碳酸酯合金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21一种具有长效抗菌、驱蚊的阻燃空调滤网料改性塑料
22一种环保添加型聚乙烯阻燃母粒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23一种透明阻燃PC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24一种高灼热丝起燃温度无卤阻燃增强尼龙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25一种尼龙专用无卤阻燃母粒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26一种阻燃ABS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27一种高灼热丝起燃温度环保阻燃PBT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28一种泳池扶梯踏板用的玻纤增强聚丙烯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29一种用于线圈骨架的无卤阻燃聚丙烯复合材料料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30一种家电产品用玻纤增强阻燃聚丙烯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31一种UL94-5VA级的高GWIT增强PA66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32一种高阻燃光扩散PC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33一种耐高压击穿的电子电器元件用无卤非析出阻燃聚丙烯改性塑料
34一种高灼热丝耐浸水不析出无卤阻燃聚丙烯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35一种高光泽无卤阻燃PC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改性塑料

截止本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共计拥有发明专利63项(其中国内发明专利58项,国际发明专利5项),发行人的国内发明专利共计35项已经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数量真实、准确,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公司坚持“阻燃剂+改性塑料粒子+改性塑料制品”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的经营策略,自2017年开始重点开拓下游塑料制品应用市场,从PP蜂窝板、PP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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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板等汽车类型材到PE透气膜再PS扩散板,以PP、PE、PS等通用树脂为原材料,通过改性配方与制备等核心技术的运用,不断延伸产品价值链,丰富整体产品体系,销售收入持续增长,盈利能力稳定增强,报告期公司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同比增长金额同比增长金额
营业收入147,432.5937.93%106,891.3321.41%88,042.80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9.40%,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14.74亿元,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核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履行了查阅相关行业研究报告、行业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取得并核查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相关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查阅公司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在内的重大合同,实地走访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访谈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核查公司及有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并取得相关部门合规证明等核查程序。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阻燃剂、改性塑料粒子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创新和积累,已拥有包括无卤阻燃剂化学合成与复配应用技术、阻燃改性塑料制备技术、功能性高分子材料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系国内具备差异化竞争优势的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商之一。同时,发行人具备关键核心技术并主要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商业模式稳定,市场认可度较高,社会形象良好,成长性较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科创板定位的要求。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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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规定

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保荐机构获取的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聚石化学于2007年6月8日成立,系由广州市石磐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钢、杨正高、刘鹏辉、何燕岭、姜宏伟、周侃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18002000927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钢。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相关执行凭证和文件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主要业务合同,取得的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海关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公开信息查询,对发行人主要股东、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进行访谈并取得相关声明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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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及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业务和经营所必需资产的权属完全由公司独立享有,不存在与股东共有的情况。因此,公司资产完整。

(2)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因此,公司业务独立。

(3)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均是公司专职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因此,公司人员独立。

(4)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独立设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账户的情形。因此,公司财务独立。

(5)公司建立健全了独立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因此,公司机构独立。

(6)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7)公司关联交易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严重影响,也未显失公允。

(8)公司最近两年内一直从事阻燃剂、改性塑料粒子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9)公司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0)公司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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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钢先生和杨正高先生,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11)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阅工商登记资料核查,核查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声明与承诺,取得的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海关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公开信息查询,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运作规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规定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7,000.0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3,333,334股(含23,333,334股,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发行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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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不超过9,333.33万元(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的规定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7,000.0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3,333,334股(含23,333,334股,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不超过9,333.33万元(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四)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根据《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经核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3,769.14万元、9,412.60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13,181.74万元;2019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147,432.59万元。因此,公司财务指标符合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

经核查,结合发行人最近一年外部股权转让对应的估值情况以及可比公司在境内市场的近期估值情况,基于对发行人市的预先评估值情况,预计发行人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符合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中的市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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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主要事项具体计划
(一)持续督导事项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2)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3)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与本次保荐事项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 (2)接受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的义务,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配合
(四)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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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占志鹏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蒋伟驰年 月 日
张嘉伟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赵远军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薛 江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董 捷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 表人、总裁:
刘秋明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
闫 峻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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