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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合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工合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电工合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5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63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17年9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120,000,000股增至160,000,000股。

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2018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14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160,000,000股增加至208,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08,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为15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股东简称
1江阴市康达投资有限公司康达投资
2陈力皎陈力皎
3天津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秋炜咨询

注:秋炜咨询曾用名“江阴秋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工商变更情况详见《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公司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0)。

1、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康达投资、陈力皎女士以及秋炜咨询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3月6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力皎女士、冯岳军先生、沈国祥先生、卞方宏先生、陈立群先生以及程胜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3月6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3)康达投资、秋炜咨询、陈力皎女士、冯岳军先生、沈国祥先生、卞方宏先生、陈立群先生以及程胜先生承诺:

公司上市后,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进行公告。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无其他股份相关事项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年9月7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3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注1)备注
1康达投资75,400,00075,400,00018,850,000注2
2陈力皎65,000,00065,000,00016,250,000注3
3秋炜咨询15,600,00015,600,0003,900,000注4
合 计156,000,000156,000,00039,000,000

注1:“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扣除质押、冻结、高管75%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数量。注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力皎女士通过控股股东康达投资(陈力皎女士持有其90%股权)间接持有公司67,860,000股;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冯岳军先生通过控股股东康达投资(冯岳军先生持有其10%股权)间接持有公司7,540,000股。在前述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8,850,000股。

注3:股东陈力皎女士现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数量65,000,000股,其中尚有39,69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6,250,000股。

注4: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力皎女士通过秋炜咨询(陈力皎女士持有其5%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780,000股;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冯岳军先生通过秋炜咨询(冯岳军先生持有其25%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900,000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国祥先生通过秋炜咨询(沈国祥先生持有其20%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120,000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卞方宏先生通过秋炜咨询(卞方宏先生持有其20%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120,000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程胜先生通过秋炜咨询(程胜先生持有其15%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2,340,000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立群先生通过秋炜咨询(陈立群先生持有其15%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2,340,000股。在前述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900,000股。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人员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

露其履行承诺的情况。

(六)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若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七)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量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156,000,00075.00-156,000,00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52,000,00025.00156,000,000208,000,000100.00
总股本208,000,000100.00-208,000,000100.00

注:变动后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认为:电工合金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电工合金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东辉 赵善军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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