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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4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宏泽”)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二】,具体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6月初,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传票》,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原告”)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年7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联通纪元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二】,裁定内容如下:

江阴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联通纪元公司主张新宏泽公司的侵权事实和行为中既有阻挠经营的普通侵权行为,也有名誉侵权,还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该数种侵权行为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管辖权规则,依法不应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其应当明确具体以何种侵权事实主张作为本案的事实、理由。但联通纪元公司未予明确,在本院释明后仍未明确,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明确应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审理,本院对该部分起诉并无管辖权,故对于本案中联通纪元公司所主张认为的有关因新宏泽公司实施了恶意诉讼和错误保全的起诉部分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认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了恶意诉讼和错误保全而提起的相关请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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