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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监事会,保证监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全体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监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召开及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专人送出、纸质邮件、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纸质邮件、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举行。由于情况紧急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须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传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由监事会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1名或1名以上监事提出议案,监事会应将该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五条 监事会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监事会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其中外部监事的意见应特别注明;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其中应特别注明外部监事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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