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联众”、“发行人”或“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信达证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所”)对意见落实函进行了逐项核查,同时按意见落实函的要求修改了招股说明书。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意见落实函 | 黑体(加粗) |
对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对意见落实函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 宋体(加粗)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订、补充 | 楷体(加粗) |
目 录
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今年上半年签署的重大境外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主要内容、期限、签订时间、履约情况。请保荐人、
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3
二、请保荐人说明截至目前已获得大型客户及境外客户对2019年回函确认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请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6
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今年上半年签署的重大境外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主要内容、期限、签订时间、履约情况。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今年上半年签署的重大境外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主要内容、期限、签订时间、履约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公司海外销售收入为9,114.7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16.49%,未新签署重大境外合同。
2020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55,276.35万元,同比增长了13.18%,主要系发行人参与国家电网中标的沙特智能电表安装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沙特项目”)所带来的磁保持继电器销售收入增长所致。
国家电网-沙特项目系国家电网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在疫情影响下,各供应商在政府的大力协助下,克服困难,积极应对,保证了项目按照计划如期开展。
根据中国驻沙特大使馆商务处2019年10月发布的信息,沙特电力公司将分别于2020年一季度、2020年三季度、2021年一季度完成350万支、150万支、300万支智能电表的安装工作。2019年12月,国家电网新闻中心发布,其所属公司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装备”)与沙特电力公司针对该项目签订总金额为11亿美元的承包合同。中电装备通过招投标方式向三星医疗(601567.SH)
和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立科技”)等国内电能表制造商采购智能电表。2020年1月,三星医疗(601567.SH)发布公告,其中标“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沙特智能电表项目国内第一批设备”项目,中标金额为3.02亿元;根据公开信息
,华立科技同样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约3亿元。公司参与国家电网-沙特项目的方式是向三星医疗下属子公司宁波奥克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供应链”)及杭州正冠电器有限公司(华立科技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正冠电器”)销售磁保持继电器,由于交易对手方为
三星医疗(601567.SH)系奥克斯集团旗下子公司,注册资本13.87亿元,为国内知名电能表制造商。
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华立集团旗下子公司,注册资本3.27亿元,为国内知名电能表制造商。华立集团直接控股3家上市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实力雄厚。
《国网中电装备沙特智能电表项目,三星、林洋、华立实现新年开门红》,环球表计,https://www.sohu.com/a/367052451_468723
境内公司,因此公司将该业务划分为境内销售业务。
公司与长期合作客户先签订框架销售协议,对质量要求、运输方式、质量保证、验收方法、货款结算等方面进行约定,具体交易的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实际订单为准。
公司于2019年2月和奥克斯供应链续签了框架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三年,于2019年3月和正冠电器签订了框架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三年。2020年1月,三星医疗和华立科技中标国家电网-沙特项目后,奥克斯供应链和正冠电器向公司下达订单,公司自2020年2月起陆续向奥克斯供应链供货,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半年订单已交付99.76%,实现销售收入4,369.93万元;公司自2020年1月起陆续向正冠电器供货,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半年订单已交付89.51%,实现销售收入4,199.65万元。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公司与上述两家客户的销售合同在正常履行中。
公司与奥克斯供应链的框架销售合同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重大合同”之“(一)销售合同”予以披露,公司与正冠电器的框架销售合同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重大合同”之“(一)销售合同”中补充披露如下:
“
所属集团 | 主体名称 | 签订时间 | 合同期限 | 合同主要内容 |
杭州正冠电器有限公司 | 杭州正冠电器有限公司 | 2019.03.01 | 三年 | 双方就商业合作中关于合同采购产品、产品数量、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包装标准、运输和交货方式、送货地点和期限、价格与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具体销售以订单为准 |
实现销售收入4,199.65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公司与上述两家客户的销售合同在正常履行中。”
(二)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管理层,了解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合同的界定原则,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检查重大合同的界定是否合理;了解公司2020年上半年重大合同的签署情况;
(2)查阅招股说明书,取得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的重大销售合同,检查合同的内容、期限等主要条款;
(3)查阅公司的合同台账和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境外销售收入明细表,检查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境外合同的完整性;
(4)取得奥克斯供应链和正冠电器的订单明细表和销售收入明细表,抽查奥克斯供应链以及正冠电器向公司下达的订单、客户签字确认已收货的发货单等,复核公司对上述两家客户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5)通过网络查询国家电网中标沙特智能电网项目情况、国家电网对沙特项目招投标情况、国内中标企业公告、新闻等,核查项目真实性;
(6)访谈奥克斯供应链和正冠电器,了解双方2020年1-6月的交易情况,穿透走访华立科技,了解华立科技的需求背景,及其与正冠电器的交易情况;
(7)对奥克斯供应链以及正冠电器执行函证程序,对销售收入金额进行确认;
(8)检查奥克斯供应链以及正冠电器的回款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公司2020年上半年未签署重大境外合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二、请保荐人说明截至目前已获得大型客户及境外客户对2019年回函确认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请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保荐人说明截至目前已获得大型客户及境外客户对2019年回函确认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为核查发行人销售收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执行了销售收入函证程序,以当期交易金额的大小为依据,结合客户新增、减少及销售额波动情况,选取执行销售收入函证程序的发函对象,2017年至2019年,保荐人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发函比例分别为84.78%、83.31%和82.94%。
保荐人对发行人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函证执行情况如下:
项目 | 2019年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 | 2019年 (截至3月28日)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发函家数 | 139 | 139 | 169 | 177 |
回函家数 | 91 | 71 | 95 | 117 |
发函金额(万元)A | 91,964.15 | 91,964.15 | 78,535.87 | 75,854.63 |
回函可确认金额(万元)C | 74,706.03 | 45,005.56 | 63,842.52 | 64,493.67 |
营业收入(万元)B | 110,884.38 | 110,884.38 | 94,269.57 | 89,473.01 |
发函率(%)A/B | 82.94 | 82.94 | 83.31 | 84.78 |
回函率(%)C/A | 81.23 | 48.94 | 81.29 | 85.02 |
项目 | 2019年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 | 2019年 (截至3月28日)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发函家数 | 40 | 40 | 61 | 61 |
回函家数 | 14 | 13 | 44 | 44 |
发函金额(万元)A | 16,467.40 | 16,467.40 | 12,940.27 | 13,527.25 |
回函可确认金额C | 5,981.95 | 5,634.41 | 8,157.37 | 8,705.87 |
境外销售金额(万元)B | 18,958.81 | 18,958.81 | 15,561.91 | 15,374.61 |
发函率(%)A/B | 86.86 | 86.86 | 83.15 | 87.98 |
回函率(%)C/A | 36.33 | 34.22 | 63.04 | 64.36 |
外销占比较低。2019年,发行人外销销售占比为18.04%。保荐人对发行人2019年外销销售发函40家客户,发函金额为16,467.40万元,发函率为86.86%。由于疫情影响,保荐人2019年函证回收面临快递物流不畅、客户未复工复产等现实困难,因此截至招股说明书(更新2019年年报数据)签署日(2020年3月28日),保荐人收到客户回函率仅为48.94%,其中境外回函率为34.22%。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0年3月28日)后,保荐人对未回函客户进行持续跟踪,积极催收函证。截至回复报告签署日,保荐人对发行人2019年销售收入的函证总体回函家数91家,回函可确认金额74,706.03万元,回函率为81.23%。其中,大型客户回函可确认金额38,698.72万元,回函率为97.33%;境外客户回函可确认金额 5,981.95万元,回函率为36.33%,境外函证回函率相对较低。通过复核会计师收到而保荐人未收到主要境外客户的回函,加上保荐人已取得的境外客户回函,境外客户回函率为52.21%。收到回函后,保荐人查看函证中客户是否对所函事项进行签章确认,对于客户回函不符的,取得并复核发行人编制的差异调节表,核查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经核查,大型客户账面收入与回函金额差异额合计154.84万元,差异率为0.40%,境外客户账面收入与回函金额差异额合计30.78万元(4.46万美元),差异率为0.55%,差异较小。发行人的账面收入金额和客户回函金额的差异原因系由于口径差异所致,即客户以账载发票/Invoice的时间和金额确认交易额,而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确认当期销售收入
,双方交易金额确认依据和时点不同。经核查,发行人账面销售收入与经调节后客户回函金额一致,不存在跨期和入账金额错误情形。
对未回函客户,保荐人执行替代程序以对未回函部分销售收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获取合理保证,其中境外客户回函率相对较低,替代程序详见“本题、2、境外客户发函和回函具体情况”。
综上,保荐人通过函证、核查函证差异、执行替代程序,核查合同、发票、签收单/报关单、提单、银行流水、访谈客户等方式对发行人销售收入进行核查,
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
寄售条件下,公司在取得购货方的结算依据时确认收入;非寄售条件下,内销业务在公司完成产品交付义务时确认收入,外销业务在完成报关(出口至保税区)或装船取得提单(出口至境外)时确认收入。
经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跨期和入账金额错误情形,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1、保荐人对大型客户发函和回函具体情况
2019年,发行人国内主要大型客户包括格力电器、美的集团、奥克斯集团、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海兴电力。保荐人对2019年前述客户及其下属子公司共计35家均执行了函证程序,发函比例为100%。经过保荐人对回函的持续跟踪催收,截止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大型客户回函家数为29家,回函可确认金额38,698.72万元,回函比例为97.33%,主要客户回函率良好。对未回函客户,保荐人执行替代程序以对未回函部分销售收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获取合理保证。发行人2019年大型客户的发函和回函具体情况如下:
集团名称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是否发函 | 是否回函 | 未回函原因 |
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 | 1 | 宁波奥克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明光万佳) | 3,044.10 | 是 | 是 | - |
2 | 宁波奥克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三友联众) | 13.93 | 是 | 是 | - | |
3 | 宁波奥克斯智能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2,399.87 | 是 | 是 | - | |
4 | 宁波三星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 1,450.49 | 是 | 是 | - | |
5 | 南昌市奥克斯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 911.69 | 是 | 是 | - | |
6 | 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 383.87 | 是 | 是 | - | |
7 | 安徽奥克斯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 300.97 | 是 | 否 | 经多次催收无果,客户未回函 | |
8 |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3.62 | 是 | 否 | 经多次催收无果,客户未回函 |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 | 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2,076.89 | 是 | 是 | - |
10 |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2,053.94 | 是 | 是 | - | |
11 | 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1,741.71 | 是 | 是 | - | |
12 | 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1,535.78 | 是 | 是 | - | |
13 | 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1,244.75 | 是 | 是 | - | |
14 | 重庆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1,035.08 | 是 | 是 | - | |
15 | 广州华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915.22 | 是 | 是 | - | |
16 |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775.94 | 是 | 是 | - | |
17 | 合肥美的希克斯电子有限公司 | 420.29 | 是 | 是 | - | |
18 | 广东美的希克斯电子有限公司 | 391.33 | 是 | 否 | 经多次催收无果,客户未回函 | |
19 |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158.16 | 是 | 否 | 经多次催收无果,客户未回函 | |
20 |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124.73 | 是 | 是 | ||
21 | 美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88.37 | 是 | 是 |
22 | 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84.33 | 是 | 否 | 经多次催收无果,客户未回函 | |
23 |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9.13 | 是 | 否 | 经多次催收无果,客户未回函 |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24 | 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 | 2,443.21 | 是 | 是 | - |
25 | 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 | 1,696.73 | 是 | 是 | - | |
26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1,604.16 | 是 | 是 | - | |
27 | 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 | 1,551.25 | 是 | 是 | - | |
28 | 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 | 1,467.89 | 是 | 是 | - | |
29 | 格力电器(石家庄)有限公司 | 1,352.76 | 是 | 是 | - | |
30 | 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 | 1,190.36 | 是 | 是 | - | |
31 | 长沙格力暖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647.35 | 是 | 是 | - | |
32 | 格力电器(杭州)有限公司 | 184.21 | 是 | 是 | - | |
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33 | 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4,062.69 | 是 | 是 | - |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4 |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78.94 | 是 | 是 | - |
35 | 宁波恒力达科技有限公司 | 818.11 | 是 | 是 | -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是否发函 | 是否回函 | 未回函原因 |
Sagemcom Energy&Telecom SAS | 2,500.54 | 是 | 否 | 客户位于突尼斯,疫情影响客户未予回复纸质函证,经多次沟通,客户仅通过邮件向申报会计师回函,并不愿就相同函证内容直接向保荐人回函。期后持续催收未果。 |
Genus Power Infrastructure Ltd. | 1,515.06 | 是 | 否 |
Diehl AKO Stiftung & Co. KG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是否发函 | 是否回函 | 未回函原因 |
其中:CIP Services AG | 1,147.49 | 是 | 是 | - |
DIEHL CONTROLS MEXICO SA DE CV | 114.95 | 是 | 否 | 客户位于墨西哥,疫情影响客户未予回复纸质函证,经多次沟通,客户仅通过邮件向申报会计师回函,并不愿就相同函证内容直接向保荐人回函。期后持续催收未果。 |
通威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1,039.19 | 是 | 是 | - |
EDMI Limited | 987.77 | 是 | 否 | 客户位于新加坡,客户所在地由于疫情原因对复工复产管控相对严格,客户未现场办公,后续多次催收未果。 |
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⑧检查主要境外客户期后回款情况,结合当期境外收入、收款及期后回款分析复核;
针对函证仅回复申报会计师而未回复保荐人的大型境外客户SagemcomEnergy&Telecom SAS和DIEHL CONTROLS MEXICO SA DE CV,保荐人获取会计师取得的回函、函证控制表及其他支持性文件,复核会计师函证程序规范性,回函内容的真实性,结合函证差异调节表,检查差异调节明细对应支持性文件,确认调节原因真实、合理,确认上述客户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完整。结合上述客户申报会计师回函情况,境外客户回函可确认金额8,597.45万元,境外客户回函率为52.21%。
截止本回复报告签署日,保荐人对发行人2019年销售收入函证总体回函率为
81.23%,其中,大型客户回函率为97.33%,境外客户回函率为36.33%。境外函证回函率相对较低,通过复核会计师收到而保荐人未收到上述主要境外客户的回函,加上保荐人收到的境外客户函证,境外客户回函率为52.21%。
保荐人通过函证、核查函证差异、执行替代程序,核查合同、发票、签收单/报关单、提单、银行流水、访谈客户等方式对发行人销售收入进行核查,经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跨期和入账金额错误情形,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对发行人2019年大型客户及境外客户发函和回函的支持性文件详见附件。
3、发行人申报会计师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已获得境外客户对2019年回函确认的具体情况
针对发行人2019年度的境外收入,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函证程序,选取函证样本的原则为:以当年收入金额大小为依据,结合客户新增、减少及收入金额波动情况予以确定。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共计38家境外主要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发函金额为16,244.87万元,发函金额占外销收入金额的比例为85.69%。截至2017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日(2020年3月28日)和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的回函情况如下:
项 目 |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 | 截至2020年3月28日 |
回函家数 | 12 | 10 |
发函金额(万元)A | 16,244.87 | 16,244.87 |
回函可确认金额C | 7,337.18 | 6,332.83 |
境外销售收入(万元)B | 18,958.81 | 18,958.81 |
发函率(%)A/B | 85.69 | 85.69 |
回函率(%)C/A | 45.17 | 38.98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是否发函 | 是否回函 | 未回函原因 |
Sagemcom Energy&Telecom SAS | 2,500.54 | 是 | 是 | - |
Genus Power Infrastructure Ltd. | 1,515.06 | 是 | 否 | 客户位于印度,客户所在地疫情相对严重,疫情期间客户仅保留极少数人现场办公,受此影响客户未回函 |
Diehl AKO Stiftung & Co. KG | ||||
其中:CIP Services AG | 1,147.49 | 是 | 是 | - |
DIEHL CONTROLS MEXICO SA DE CV | 114.95 | 是 | 是 | - |
通威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1,039.19 | 是 | 是 | - |
EDMI Limited | 987.77 | 是 | 否 |
发行人对已回函境外客户确认的收入金额与回函金额的差额合计237.93万元(34.38万美元),差异率为3.26%,差异原因系双方的交易金额核算口径存在差异所致,客户以其账面记录的invoice金额确认交易金额,发行人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双方的合同条款确定收入确认政策,并以合同或订单金额确认收入金额,发行人确认的已回函境外客户收入金额与经调节后的客户回函金额一致。
(2) 针对未回函的境外客户执行的替代程序
针对未回函的境外客户,发行人申报会计师执行了替代程序,具体如下:
①查阅境外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登录境外客户的供应商平台查阅其采购订单或检查公司接收订单的邮件,检查客户的原始订单下达和产品交付情况,将料号、单价以及数量等订单数据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对于开放供应商平台的境外客户,登录其供应商平台导出销售数据,将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③获取公司外销销售收入明细表,检查其对应的发货单、报关单和货运提单,将产品数量、金额、出口日期和装船日期等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④登录免抵退系统和电子口岸系统分别导出免抵退明细和报关明细等原始数据,取得税控系统的出口发票明细,将前述数据与账面记录勾稽核对;
⑤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出口收入,核对至报关单和货运提单等支持性文件,复核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⑥获取公司银行对账单或网银流水,检查客户的销售回款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⑦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⑧检查主要境外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发行人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2019年境外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境外客户收入函证的回函比例为45.17%;对于未回函的境外客户,申报会计师执行了检查报关单、提单等原始资料、检查销售回款等替代程序。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2019年境外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境外客户回函的支持性文件详见附件。
4、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境外客户独立执行函证程序回函率差异原因说明
保荐人检查了申报会计师境外客户函证控制表、快递记录和客户回函等函证相关文件。经核查,截止本报告签署日,2019年保荐人外销回函率为36.33%,申报会计师外销回函率为45.17%,外销回函率存在差异是因为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独立执行函证程序,向境外客户分别快递函证,发函时间、客户收函时间不同,部分客户收到函证后并不愿重复回复内容相同的函证,导致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仅一方收到函证的情况,从而外销回函率产生差异。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2019年境外客户回函率差异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客户回复申报会计师未回复保荐人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保荐人发函比例% |
1 | Sagemcom Energy&Telecom SAS | 2,500.54 | 15.18 |
2 | Panasonic Industrial Devices | 429.06 | 2.61 |
3 | Vestel Elektronik Sanayi ve. Tic. Turkey | 194.70 | 1.18 |
4 | Diehl Controls Mexico, S,A. de C.V. | 114.95 | 0.70 |
合计 | 3,239.25 | 19.67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保荐人发函比例% |
1 | PCI Private Limited | 470.48 | 2.86 |
2 | DAIICHI ELECTRIC CO.,LTD | 465.90 | 2.83 |
3 | ???? (Weihai Sungho Electronics Co., Ltd.) | 386.78 | 2.35 |
4 | ??? | 379.06 | 2.30 |
5 | Toshiba International Trading Shanghai Co., Ltd. | 155.06 | 0.94 |
6 | WKK TECHNOLOGY LIMITED | 26.74 | 0.16 |
合计 | 1,884.02 | 11.44 |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曾维佳 | 王 卿 | |
保荐机构总经理: | _______________ | |
祝瑞敏 |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关于<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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