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聆达股份)及全资子公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石大)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470号《受理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就与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简称:金银湖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立案后被告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本诉与反诉的案件受理及一审判决有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6日、10月9日、12月13日、2020年1月7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及《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096、135;2020-0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暨上诉受理情况
上诉人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并发出(2020)闽民终470号《受理通知书》。
(一)山东石大的上诉请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聆达股份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金银湖公司的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无生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470号《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