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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比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3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增强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

三、股东回报规划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当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不得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

六、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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