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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比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3

公告编号:2020-069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进入精选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反映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第八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效。

公告编号:2020-069特此公告。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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