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
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