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2号;
厉达,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厉冉,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刘晓舟,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智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20年1月24日,赛摩智能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00万元至1,300万元。2月29日,赛摩智能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1,025.99万元。4月23日,赛摩智能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0,242.08万元。4月29日,赛摩智能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0,343.05万元。赛摩智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
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二、股票减持违规
2020年4月30日,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赛摩智能董事兼总经理厉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赛摩智能股份142.91万股,减持比例0.265%,涉及金额674.61万元。厉冉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2020年5月1日,厉冉通过赛摩智能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发生被动减持暨部分股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2020年5月6日至5月11日,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厉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赛摩智能股份合计267.66万股,减持比例0.50%,涉及金额1,251.79万元。厉冉上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赛摩智能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规定。
赛摩智能董事长厉达、财务总监刘晓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赛摩智能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赛摩智能董事兼总经理厉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赛摩智能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同时还存在
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厉达、董事兼总经理厉冉、财务总监刘晓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