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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2

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完善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冷链仓储、配送业务,有利于推进公司在医药行业的战略布局。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党长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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