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述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41号)。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前述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编制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前述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39号)。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同意前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2017-2019年度以及2020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表明细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40号),我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我们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怀亮:
麻志明:
刘功润: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