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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装建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1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严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1,76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17,64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8.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7,599,999.51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13,131,199.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405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截至2020年8月21日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用账号账户余额(元)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横岗支行4000092829100539775113,131,199.53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丙方”为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92829100539775,截止2020年8月21日,专户余额为 113,131,199.5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杨亚、黄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405号《验资报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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